Agreement(協定)
雙方或多方簽訂,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本,需要送國會審查,是最正式的形式,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2026年2月底的整理,美國與19個國家達成的協議裡,只有8個國家有簽署正式的協定註釋;至於更多協議的形式,則是從形式向下,做更不正式、更加隱晦與更不需要國會監督的調整。
有達成協議的19個國家為:英國、印尼、歐盟、日本、馬來西亞、柬埔寨、泰國、越南、中國、薩爾瓦多、阿根廷、厄瓜多、瓜地馬拉、瑞士與列支敦斯登、南韓、印度、孟加拉、台灣、北馬其頓。
有正式協定的8個國家為:印尼、馬來西亞、柬埔寨、薩爾瓦多、阿根廷、瓜地馬拉、孟加拉、台灣。
在台美間關於對等關稅的協定,走的是簽署正式協定,以及一份MOU(合作備忘錄)的路子,協定本文當然要送國會審議,而目前台灣官方也沒有拒絕把MOU送審的意思,但是在其他國家,狀況卻是很不一樣的,以下就來談談川普對等關稅「協議」的各種修辭。
Framework Agreement(框架協議)
原始的定義,是雙方或多方在沒有協議細節內容的條件下,確定一個未來的方向及範圍,由日後繼續逐步協商議定,就以台灣在1994年與美國簽署的「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TIFA)」,就是一個空的框架,之後數十年,台美雙方舉行多屆協商,討論各項議題。
不過,在框架協議中也可能加入若干實體的內容,像是2010年,台灣與中國簽訂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其中服務業貿易協議、商品貿易協議、爭端解決機制…等,都還需要日後議定,不過在ECFA簽訂的時候,也包括了實體減讓與早收清單等有實質內容的部份,ECFA本文簽訂當時,就曾送立法院審查。
因此,框架協議並不必然可以迴避國會審查,根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定義,這一類的框架協議,即使沒有實質內容,也被視為正式條約,需經各國議會通過,否則不生法律的拘束力。
在川普的對等關稅協議裡,就提到了Framework Agreement,在像是如美日聯合聲明,就稱雙方這是「框架協議」,但這裡是先有了一籃子的協議內容,然後把這些內容放到框架裡面,與上述原始定義「先有框架、再放內容」完全相反,此外,框架協議也需要有明確的文本,雙方有「簽署」的動作,在這個所謂美日「框架協議」裡,都沒有這樣的東西,也難以產生「是否送國會審查」的問題。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合作或諒解備忘錄)
在這一波關稅協議中,對於台、日、韓對美投資的項目,都寫在MOU裡,MOU本是商業或非商業組織之間,為了達成某種合作,而共同簽署的文件,之後被廣泛用在國家與民間組織、國家與國家之間,這個時候,MOU往往成為一條規避正式的「條約」或者「協定」的管道。
在這些MOU裡,經常會在其中加入「非拘束性(non‑binding)」這樣的文字,而這樣的條款,也存在在美國與日韓的MOU裡,像是「This Memorandum...does not create legally bi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美日MOU)」註釋。
美日MOU第21段:
This Memorandum is an administrative understanding between eac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does not create legally bi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Memorandum does not confer any rights or benefits on any third party and does not give rise to aThis Memorandum is an administrative understanding between eac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does not create legally bi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Memorandum does not confer any rights or benefits on any third party and does not give rise to any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e respective domestic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Japan o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ny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e respective domestic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Japan o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美韓MOU也有類似的內容。
如此,MOU就產生兩面的效果,一方面,不論當中訂出了多麼明確的內容(像是投資的金額及項目、減稅的額度…等),它都只是一項「政治承諾」,不是可以拿去訴訟或仲裁的標的,但另一方面,它仍產生巨大的效力,卻因為它的「非拘束性」這個宣稱,而詮釋為不須要送國會審查。
從一個例子,可以看到MOU的任意性:美國在2025/10/29,宣稱美韓雙方的MOU已經「details finalized(細節已經談妥?)」,所以從2025/11/1開始,把韓國的對等關稅調降為15%,但MOU一直到2025/11/14才正式簽署,看起來美方並不把簽署當作生效的要件。
之後,MOU是否要送國審議的問題,在韓國引發爭議而卡關,川普在2026/1底,又威脅要把韓國的關稅再調回25%。這又是什麼意思?是川普也認為MOU也需要在韓國通過國會,否則就還沒有生效嗎?那美國有為什麼在它「簽署」或「生效」前,就履行承諾呢?又或者這就是「非拘束性」的本意:雙方各做各的,之後只要有任何對對方不滿意的地方,就可以變卦。
fact sheet(事實清單)
Joint fact sheet(聯合事實清單)
Joint Statement(聯合聲明)
Truth Social
「事實清單」是美國行政部門慣用的對外說明一種文件格式,它跟「新聞稿」不同的地方,是新聞稿是發布一則「消息」或「事件」本身,吸引媒體採訪與報導,而「事實清單」則是提供某一議題或措施的快速參考資料、關鍵數據和條列式的要點(bullet points),常作為新聞稿、簡報或記者會的「補充說明」。
對於想要快速掌握重點的人來說,「事實清單」是一個不錯的設計,問題是,如果雙方有什麼協議,事實清單就只是「說明」,而非協議本身,而在美韓,雙方共同發表(不是向對方的承諾,而只是共同對外的說明,所以也沒有「簽署」)了「Joint fact sheet」,美日則稱為「Joint Statement」它們的性質都一樣,都在說明一個已經存在的某項協議,那協議在哪裡呢?
追本溯源,美韓及美日的協議,其實都只是川普發表在他自己的社群媒體「Truth Social 」上的貼文,而在2025/9/4,川普發布的行政命令一開頭就說到:「On July 22, 2025, I announced a framework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2025/7/22,我(川普)宣佈了美日的框架協議」,指的也就是他在Truth Social的發文註釋。
美韓的情形也類似川普在2025/7月底在Truth Social上的貼文。

也就是說,在美日及美韓這樣的例子裡,根本不存在「簽署」,甚至是協議「文本」這樣的東西,有的只是非常不正式、個人式的發文,也因此,在日本,送審的問題並未引發什麼政治爭議,在韓國,執政黨也只是另提出特別法送審(但拒絕送MOU),因為根本沒有一份「協議」可審。
The Deal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任何看來正式的稱呼,都沒有辦法準確地描述這樣的對等關稅協議是什麼?只剩下一個「非常川普」,而他也經常使用的詞「The Deal」。
「The Deal」可翻成「交易」或「買賣」,是一個非常口語而不正式的名詞,它可以具體指兩國協商的結果,像是在文件中,多次描述美韓間的「The Korea Strategic Trade and Investment deal(韓國戰略貿易與投資交易/買賣)」,「 This historic deal reflects the strength of the U.S.–Japan relationship.(這項歷史性的交易/買賣,反映了美日關係的強度)」。
在川普與高市早苗最後簽署的聯合聲明裡,用上了全大寫的「the two leaders...confirmed their strong commitment to implementing this GREAT DEAL.(雙方領袖確認了落實這筆「大買賣」的堅定承諾。)」。
所以「交易/買賣」這樣的翻譯,遠比任何「協議」、「協定」、「框架協議」…都能夠更準確地描述像日韓等國,跟美國在對等關稅上達成的╳╳。這不是一種揶揄或諷刺,畢竟川普本人就是這麼措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