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8,立法院院會通過民眾黨黨團提出「重啟核三」公投案,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其主文為: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
在協商冷凍期的一個月期間,5/1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通過條目,5/17,核三廠2號機執照到期,停機解聯,台灣已無在役和電機組。5/20,該公投案在立法院院會通過三讀,主文修正為: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立法院提案的公投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種情形;而第15條第2項,立法院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事項,經院會通過後,可以直接提出全國性公投案。
在此之前,沒有循此管道成立的公投案,第11屆立法院,呈現「朝小野大」的局面,除了「核三重啟」公投外,在野黨利用立法院的提案權,也提出「反廢死」、「反戒嚴」及「不在籍投票」等三個公投案註釋。
- 反廢死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國民黨團提案。
- 反獨裁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國民黨團提案。
- 不在籍公投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民眾黨提案。
「重啟核三」公投在2025/4/18出經濟委員會,交付協商,5/19之後冷凍期結束,可以由院會處理二、三讀,《公投法》規定「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依據《公投法》第23條,每兩年8月第四個週六投票,最近一次為2025年8月23號,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希望推動屆時進行公投。
公投的效力
2025/5/13,核管法三讀,賦予已除役的三座舊核電廠重啟的法源參考,總統公告後,還需要修正核安、環評等法規,由台電提出重起的申請,之後審議參考。
修法已經完成,相關法規勢必會修正,如果台電提出重起申請,環保、核安機關也必然會審議,所以核三是否重起的關鍵,只有在民進黨執政下的台電,是否主動提出申請,所以這個公投所可能拘束的,只有台電(經濟部)是否提出重起申請。
但是從《公投法》的規定,是否如此具體,還有爭議,《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僅要求,公投通過後,政府機關需要做「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以2018年的「反空污」與「反燃煤電廠」兩項公投為例。
「反空污」公投要求「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政府需於兩年內遵守公投內容。經濟部以2018年火力發電量為基準,2019年減少3.6%,認為兩年內已達標;2020年雖火力發電量回升,但政府認定公投效力僅限兩年,後續未再執行。
「反燃煤電廠」公投主張停止新建、擴建燃煤發電廠,公投通過前深澳電廠擴建案已停止,公投後政府未再推動新燃煤電廠,但原有燃煤機組持續運作,能源結構未有重大調整。
「重啟核三」公投若通過,「推動政策」與「做必要處置」是不是就一定是「提出重起申請」?而在相關法規修正後,台電要提出重起申請,也需要時間,到時候如果超過兩年,這個公投結果,也不再有拘束力。
重啟核三公投的問題
除了《公投法》的校問題之外,「重啟核三」公投,還有另外的問題,《核管法》修法後,已除役核電機組已有重起的法源,行政部門修改法規後,是否申請重起,完全由台電決定;而公投通過的主文註釋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並沒有給予台電提出申請,或其他義務,與現狀可說是完全一致。
原本民眾黨(4/18)提案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
事實上,在自從有「核管法修法」和類似延役公投的想法被提出後,在藍、白內部,就有不少質疑的聲音,認為這種作法只是幫早就在核電議題上搖擺的民進黨解套,在「核三延役公投」三讀後,提案人之一的張啟楷,也不忘強調是否重起,完全要由民進黨負全責,意思也就是,不想用這個公投幫民進黨背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