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國民黨立委總共提出五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修正案,另外,賴世葆則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草案》,希望達到「核電延役」的目的。
五個修正案,加上賴士葆的《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草案註釋,內容大致相同,主要是將第6條第2項核電廠「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期限內」拿掉。
五個修正案,都只有修正第6條,分別為:蘇清泉版、羅智強版、邱鎮軍版、王鴻薇版、翁曉玲版;以及賴世葆的《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草案》。
六個草案內容相去不遠,主要的目的,都在取消核電廠延役需要在執照到期前五到十五年提出申請,不過王宏薇版和吳怡玎版是把第6條第2項直接刪除,該項後段,還有「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規範執照效力的文字,一併刪除後,使得執照過期的機組,可能可以「無照」繼續運轉。
翁曉玲版則規定:「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給予未換發執照前核電廠運轉的空間。
申請繼續運轉的期限,規定在《核管法》的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需要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提出。
因為核一、二廠的執照都已經到期,目前已經進入除役階段註釋;核四廠還沒有取得運轉執照,只有核三廠兩個機組執照還沒有到期,且沒有在法定的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五到十五年期限內,提出換發執照的申請註釋,所以這六個提案,對於核三廠產生的作用比較明顯。
核三廠兩個機組執照到期日為:
- 一號機:2024/7/27
- 二號機:202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