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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IEEPA和「對等關稅」

美國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法源為1976年《國家緊急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NEA)》。

IEEPA授權美國總統面對國際經濟局勢,採取多種經濟交易限制。只要外來任何威脅造成美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者經濟出現隱憂,美國總統可依職權調查、管制或限制任何與特定國家的匯兌、信貸移轉或支付、輸入或輸出外幣或證券;也可凍結與特定國家或該國人民有關的財產權,但沒有明文允許總統可以調整關稅。

依據IEEPA執行「對等關稅」?

IEEPA為NEA的子法,所以,要依據IEEPA採取措施前,需要依據NEA宣告進入緊急狀態,立即向國會發送緊急命令公告,並且將之發布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並向國會闡明其發布該緊急命令所援引的法源依據參考

川普關稅的法律依據

從川普兩個任期中,多次以「關稅」作為制裁對手的手段,法律依據都不一樣,參考這個表格

但是,2025年,在宣佈對中、加、墨的關稅,以及對全球的「對等關稅」時,並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在2025/1/20,川普曾經就南部邊境毒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入境問題,依據NEA發布過一個緊急命令(Proclamation 10886),但也沒走完法律程序,而後面的關稅措施,全部都「掛」在這個緊急命令上。

除了「南部邊境緊急命令」與後續對中、加、墨的採取關稅手段,乃至後續對全球的對等關稅,或者「逆差」問題,實在看不出什麼關聯性外,IEEPA的本文並未提到「關稅」為總統可採取的緊急措施,在過往也沒有引用IEEPA調整關稅的案例,對所有的這疑問,在川普的行政命令中,全都沒有必要的解釋參考

IEEPA的背景及歷史

IEEPA與TWEA

IEEPA的立法過程,以及與美國戰時法制TWEA的關係,詳見條目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立法與《與敵國貿易法》〈〉

IEEPA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要減少總統過度使用緊急權力,1975年,美國總統尼克森想要改善貿易失衡狀態,依據《與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TWEA)》,對部分進口商品額外徵收10%的附加關稅(參United States v. Yoshida International, Inc.案)。

TWEA立法於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17年,屬於戰時的法律,國會認為以戰時法律來處理承平時期的問題,造成總統擴權,同時也需要有在承平時期可以處理相關問題的法律規範,因此在前一年NEA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IEEPA。

IEEPA本來有一定的程序,限制總統的權力,然而在它立法之後,到川普宣佈「南部邊境緊急命令」,美國總共歷經54次IEEPA緊急狀態的宣佈,但這些制衡的措施,卻在這個過程裡,逐漸鬆弛。

這些措施除了總統必需根據NEA正式宣布緊急狀態,然後才能採取措施,而國會有權通過共同決議推翻這些措施。總統還必須每年更新並向國會提供定期報告,詳細說明他們根據法規採取的所有措施,不過這些機制現在都一一崩壞,報告也都淪為形式。

法律本文對總統可以採取的措施,本有明確的規範,但是在1981年,在國會的默許與法院的判決下(參考1981 DAMES & MOORE v. REGAN案)接受了美國總統(卡特)執行「禁止索賠」這個法律沒有的措施,使得IEEPA的授權範圍開始擴張參考;但仍沒有以此作為課徵關稅依據的先例。

美國法院的判決

2025年5月28號,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做出判決,認定川普無權依據IEEPA,對全球商品大規模徵收關稅,並對在「南部邊境緊急命令」下,2、3月對中加墨,以及4/2宣佈的對全球「對等關稅」,實施「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要求行政部門十天內停止這些關稅的措施判決書註釋

同一天,還有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和 hand2mind, Inc.兩間公司控告美國政府的訴訟,針對這兩間公司,關於IEEPA關稅的初步禁制令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 ruling)。

法官Rudolph Contreras與CIT判決所持的理由大致相同,並指出,他的裁定僅適用於這兩家企業,並暫緩執行14天以便政府上訴;Contreras並認為,IEEPA本身並非「關稅法」,因此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拒絕了美國政府將該案移送至CIT審理的請求。

在美國政府提出上訴後,第二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對此判決做出「暫時性行政中止令」(administrative stay)」,允許這些關稅措施暫時恢復效力。

5/28,在CIT的判決中,法官甚至直接駁回該案原告對這些關稅實施「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聲請,而直接做出判決註釋

The court grants Plaintiffs’ Motions for Summary Judgment and denies Plaintiffs’ Motions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s moot.

 

註解

案例

1979年,卡特總統(Jimmy Carter)援引IEEPA因應伊朗人質危機(Iran Hostage Crisis),係迄今最長時間的經濟制裁(sanction);2001年的911空襲事件之後,美國國會大幅擴張IEEPA,同時制裁阿富汗(Blocking Property and Prohibiting Transactions with the Taliban)。近期的中美貿易戰中,IEEPA亦扮演重要角色。舉例而言,2019年5月15日,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即以IEEPA發布〈行政命令:保護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之供應鏈〉(Executive Order on 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並於翌日將華為及其遍布26國的68間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之管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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