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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老舊環評與《環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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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現況

問題與對策(2018年詹順貴版)

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環差)/變更內容對照表
(環評法第16條授權施行細則第37條

  • 開發單位要變更審查結論,要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若環境部認定「影響輕微」時,可以只提「變更內容對照表」。
  • 只比較「原環評結論」與「變更後」內容的差異。
  • 無法在環境變遷、對環境的認識,以及法規改變後,以當下的視角,審視老舊環評的問題。
  • 詹版》未修正。
  • 案例》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環評通過後三年內整地,之後十幾年沒有開發行為,仍可僅提出「環差」審查)。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

  • 環評通過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需提出「環現差」,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隨時空背景不同,釐清「環境」的「現況」,與過去通過環評的「差異」;可觸及環評後外部環境、對環境的認識,以及法規等的改變等。
  • 「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定義過嚴,適用範圍小;「開發行為」定義寬鬆,簡單整地即可算「開發行為」,使開發單位可以輕易規避「環現差」。
  • 詹版》「五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實施(開發行為)後復停止逾五年者」需提「環現差」。
    既存的老舊環評,在新法修正通過後五年內,沒有實施開發行為的,也需要提「環現差」。
    主管機關在審查「環現差」時,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得變更或廢止原審查結論。
  • 案例》黃金海休閒渡假村(十幾年提出十幾次「環現差」都未通過,但環評卻不會退場)。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

  •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報告書」。
  • 在開發單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可令其提出「因應對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 未提出「報告書」、「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情節重大者,可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不遵行者有刑責及罰金(《環評法》第23條)。
  • 「因應對策」審查期間,無需停工,違反「報告書」、「因應對策」時,需「情節重大」,才可令其停工,條件過於嚴苛報導,而且此時也無法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
  • 詹版》於「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階段,增加主管機關於「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時,可以變更或廢止環評結論。
  • 案例》三接拖底船刮傷大面積藻礁(「因應對策」審查兩年,期間中油沒有停工壓力)。

退場機制

  • 目前制度下,舊環評沒有退場機制。
  • 詹版》「逾十年未實施開發行為」,審查結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