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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的罷工投票爭議

現行《工會法》中,有三種工會。由單一企業、或廠場組成的「企業工會」;相同職業者組成的「職業工會」;以及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成的「產業工會」。例如一名A公司的機師,可以同時是「A企業工會」、「機師職業工會」、「航空產業工會」的會員。

職業工會可以發動罷工嗎註釋?目前勞動主管機關、司法實務、及多數法律見解,多持肯定的看法,已沒有太大的爭議註釋

「職業工會」可由不同企業的勞工所組成,因此衍生出有否罷工權、罷工投票怎麼進行……等爭論。

「產業工會」也可能是由不同企業的勞工所組成,也可能發生本文描述的職工會遇到的問題。不過目前已有多起職業工會發動的罷工、尚未有產業工會發動的罷工實例,所以本文僅描述在職工罷工上已有的爭論。

也有些人主張,「職業工會」根本沒有罷工權(參考)。

不過目前勞動主管機關、司法實務、以及多數法律見解(參考),都認為職工有罷工權。因此本文著重在職工的罷工投票爭論上,不在有否罷工權上多作討論。

但工會要罷工,需要先經過罷工投票;職業工會的罷工投票怎麼投?目前仍存有爭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一個工會要罷工,需要「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但職業工會往往有來自不同企業的勞工,若只是要針對A企業罷工,這裡的「全體」是指整個職業工會的全體會員?還是指職業工會中,罷工範圍內的、任職於A企業的會員?

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雖然當時的空職工,絕大多數的會員都來自華航註釋,但也限制在投票人資格需為華航員工。事後,華航以此為由對工會提出訴訟,認為空職工罷工投票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非合法罷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當時的會員,約有2,600多名華航空服員、加上個位數的他航會員。

空職工初始的會員組成樣貌,與其成立的背景有關。當時華航空服員所屬的華航企業工會第三分會,認為當時的華航企業工會傾資方(參考),但三分會又不具備法人身分,因此華航空服員另組職業工會、發動勞資爭議(參考)。這樣背景下,形成空職工之初以華航空服員為主的樣貌,直到華航空服員罷工後,激發了長榮等其他公司的空服員的意識,空職工的組成愈發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判決),認為「於職業工會為罷工主體時,應採目的性限縮解釋,亦即依該條項有投票權之會員應限於該工會中任職該勞資爭議企業之工會會員」,認為如果是要向華航罷工的話,應該由華航空服員投票就好。在立法院法制局2019年的一份研究成果中,也認為「應以罷工範圍中的工會會員始擁有投票權,較無爭議」(參考)。

但勞動部則認為,法律上的「全體」,指的是整個職業工會的全體會員。勞動部勞資爭議科科長金士平解釋,「合法罷工」能讓工會及會員免除所生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但若實際執行罷工時,逾越了法律保障的界線,工會仍可能需要負擔刑民事責任,而這個責任將由工會所有會員共且承擔,所以罷工投票應該要由工會所有的會員投票決定。

台北地院在華航空服員一案上的司法實務,以及勞動部對法規的解釋,兩者並不一致。台北地院與勞動部皆表示,地院判決、與勞動部解釋,互無拘束力。目前由職業工會發動的罷工還不常見,因此這個爭論存在模糊之處。

在模糊的情況下,2019年分別由機師職業工會發動的華航機師罷工、以及由空職工發動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工會都強調經過了「雙門檻」,即全體職業工會會員的投票結果、以及被罷工的企業的工會會員,兩個結果都同意。

勞動部爭議科科長金士平表示,全體會員投票的結果即符合勞動部對法律解釋,但也樂見工會進行「二階段的投票」,有助消除外界對職業工會罷工正當性的質疑。

是不是工會麻煩一點,透過「二階段投票」、「通過雙門檻」,就能消弭爭議了?恐怕也非如此。

2019年的機師罷工、與2019年的空服員罷工,是整個職業工會、以及罷工範圍中的會員,兩個範疇的投票結果相同,所以問題才沒有浮現。但若兩個範疇的結果不同呢?

例如說,如果罷工範圍中的會員們不同意罷工,但職業工會全體會員投票結果是同意,工會是否有權力要求罷工範圍中的會員們進行罷工?這當然是可能發生的情境,屆時勞動部現在聲稱能消除爭議的「二階段投票」,將成為嚴重的爭議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