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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輿廢棄物處理場的「環評」與「分區或用地變更」爭議

「坤輿廢棄物處理場」位在苗栗縣造橋鄉,依其《興辦事業計畫書》,計畫面積1.7985公頃,廢棄物日處理量190公噸,原本的土地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苗栗縣政府認定坤輿不需要進行環評,在2002年發出同意設置文件;並在2005年同意坤輿將部分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來蓋廢棄物處理場。

依當時適用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001年版)第28條第1項第3款,應實施環評的處理場情形包括「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者」、「位於非都市土地 (不含工業區) 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200公噸以 上者」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1項第7款,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需要辦理區域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否則只需依第27條,向地方政府申請「用地編定變更」即可。註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該條文文字有修正過,但廢棄物處理場以「2公頃」為界,區分只需「用地編定變更」、或需經區委會審查的「分區變更」,這條標準是相同的。參考 2004年版〈規則〉。

另值得留意的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地變更需要經過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而在當時適用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參考)中,不同意「有土地分割,面積達應該進行分區變更面積9成以上」的農地變更。以坤輿這類「土地變更為廢棄物處理場」的案件來說,如果是透過分割土地、讓開發面積介於1.8~2公頃的情況,農業主管機關就不會同意土地變更,而會視同2公頃以上的開發案,要求開發單位去進行分區變更審查。

如果坤輿的開發面積,真的就只有1.7985公頃,依相關法令,確實也就不用這些審查。但遭質疑違法的爭議在於,坤輿許多設施,包括聯外道路、置土區、辦公室,都不在這1.7985公頃的範圍內。

「聯外道路」的爭議在於,坤輿掩埋廢棄物的區域,只有透過一條約3、4百公尺的路與台1線相連;而這條「路」,並沒有包含在坤輿的計畫範圍內,且這條路,也沒有坤輿以外的人明確使用的情況。如果這條路沒有其它「公眾通行」的性質,就應該視為「坤輿專用」、且是「坤輿營運所必需」,並把它算進處理場的計畫範圍內。

苗縣府對這條路的性質的認定,多年來有不一的判定。最新的一次在2020年,鄰近坤輿、與坤輿共用聯外道路的608號地申請興建辦公室;在608號的建照下,苗縣府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將這條聯外道路視為「既有巷道」;坤輿再以此主張,已解決聯外道路的認定問題、並獲得苗縣府同意試運轉。

但自救會追查出,608號地的起造人為坤輿母公司董事長,608號地建照是坤輿自導自演來迴避法規的手段;且認為,透過其它案件(辦公室)在建築自治條例的規範,架空廢棄物處理場開發規模、規避審查的爭議。

以外觀來看,這條「路」,接連在台1線的地方,曾設有鐵門橫移門,門內腹地設有一棟兩樓的水泥建物、一棟鐵皮建物、以及前往坤輿的卡車的地秤站。坤輿否認這些建物是坤輿辦公使用、且表示地秤站是租的。而反坤輿自救會所認知、並試著查證的,是鐵門以後的區域,基本上都是坤輿及所屬集團的土地,只是透過掛名、租借等方式,規避實際上就是一個營業實體的事實。相關爭議在行政法院進行訴訟、釐清中。

由台1線望向坤輿。右方有兩樓高的水泥建物,建物前人工隆起處為地秤站;左方有鐵皮建物;地面上有鐵門軌道,過去鐵門經常緊閉的。在自救會抗爭期間,坤輿所請的保全以軌道為界,會阻擋外人進入。這張照片的畫面所及,皆不在坤輿計畫範圍內。(來源:自救會提供,2022/1/4)

而在這條路接連坤輿處,在2004年的《興辦事業計畫書》中,在計畫範圍外,規畫有「洗車場」。而在後續2005年、與2020年的《試營運計畫書》中,將洗車場移到計畫範圍內;但在計畫範圍外的一處,標誌為「置土區」。計畫範圍外的土地並沒有變更,仍為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作為洗車場、置土等使用,將違反土地使用規則;另外,若這些設施為處理場營運必要設施,同樣有低報計畫範圍的問題。

除了過去的爭議,將影響坤輿現在相關的文件、程序是否有效以外;若坤輿現在被要求進行區委會審查、環評審查,依現在的環保標準、坤輿鄰近農業水源等,將受到遠高於20年前的標準檢視。

最後編輯:2022/1/8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