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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 《警勤條例》規範警察工時,以每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4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協會認為,此等模糊法條內容,使保障毫無實際效果。在威權體制的影響下,員警並沒有選擇加班與否的權力。這種情形之下,事實上,基層員警每天上班都以12小時為基準,每天加班4小時,被視為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