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國民黨推動的《核管法》修法提案,要為核電廠延役解套,參考條目:〈2024國民黨「核電延役」修法提案〉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推動核電延役修法,民進黨政府的態度也出現鬆動報導。不過若要讓核電延役,需要注意什麼?參考美國對於核電延役的審查程序,著重在三大面向:核安、環境、與公眾參與。對照台灣的法規制度,卻只有核安面向的審查。
美國核電廠進行延役審查時,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NRC)會進行環境面向的影響評估。不過台灣核電延役的相關法規中,並沒有提及環境面的評估。
台灣核能安全委員會回覆本社記者,台灣的制度上,環境影響的評估是環境部的權責;若遇到延役的案件、而環境部認為需要進行環評,核安會會尊重環境部的權責。
依據環境部現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對於核電,僅針對「興建、添加機組、除役」需要環評,不包括「延役」。
環境部的想法是什麼?核電延役不需環評、或法規需要修訂?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表示,《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訂「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目前政府也沒有核電延役的政策,所以現在討論需不需要修訂法規是「假議題」。如果未來政策改變,環境部才會研議。
台灣核電延役的相關法規中,也沒有公眾參與的條文。核安會坦言,法規內確實沒有法定的公眾參與程序;但也強調,公眾參與是核安會近年積極持續推動的施政原則。如果未來真的有核電延役,一定是重大案件,會比照像是核電除役,在資訊公開、審查進程……等,提供公眾參與的機會。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台灣核電廠「延役」(換發證照)的審查,主要著重在「老化」的評估、管理、與分析。
不過也應該留意的是,現行《核管法》架構,是在原執照有效期間內進行審查,對於「核電延役」的想像是與原本的運轉期限「無縫接軌」。但台灣現況,即使是核三廠,在時程上都會面臨到需要「先停機」的情況註釋 。與「無縫接軌」的延役相比,「先停機了、再啟動」的延役,有沒有其它需要著重的核安重點?原本的法規架構下,沒有設想這樣的情境、也沒有相關的規範;而現在的延役修法討論中,也還未見到相關的討論。
核一廠2部機組於2018、2019年執照到期,不過其實因為故障等因素,2部機組分別在2014、2017年就已停機。核二廠2部機組則分別於2021、2023年執照到期、停機(參考)。
核三廠2部機組的運轉執照,分別在2024/7/27、2025/5/17到期。而參考美國的案例,延役審查時間最短的一起,也花了1年4個多月。合理的判斷,核三廠必然會需要先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