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老舊環評、持續有效」,是環評制度備受爭議的一個問題,它使得多年前通過、未動工的環評,像不死殭屍一樣一直存在。2017年《環評法》修法擱置,環保署中,主管環評業務的綜計處以可依《環評法》第18條「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的「行政手段」來回應報導。
《環評法》第18條,屬於「監督」的業務,由環境督察總隊負責。但環保署能做什麼?
督察總隊科長涂邑靜解釋,通過環評的審查結論,屬於一種「授益處分」,不能輕易的因為外部條件的改變、就改變審查結論,會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舉例來說,台東三仙台「滿地富遊樂區」、「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開發案,分別在2002年、2009年通過環評,至今未實質開發。之後,陳昭倫等學者2011年在基翬海灣發現了新品種珊瑚,2012年在國際期刊上正式發表、命名為「福爾摩沙偽絲珊瑚」,並在2017年被農委會列為一級保育類動物。
現行《環評法》的架構下,如果是「新發現保育類」,這種發生外部條件變化的情況,規範在第16-1條,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俗稱「環現差」;至於第18條的「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在處理的,則是針對開發者的行為,例如開發行為是否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
涂邑靜補充,環保署過去講的「老舊案件」有明確的定義,指的是環評通過後、至今未開發;或是開發後又停工、逾十年。這類案件,在開發單位施工前,一定會命其提調查報告。
在滿地富的個案上,涂邑靜說,會再內部研議,看是否要命其提「調查報告」。但涂邑靜也坦言,「調查報告」就像是要開發單位交一份報告而已,效力有限。真的有效力的,可能還是「環現差」;但滿地富已經進行過一些水保或整地工程,並不符合命其提環現差的的要件。
事實上,寶盛、滿地富,因為已經開發過,停工又未超過十年,甚至連「老舊案件」的定義都不符合。有些案件,督察總隊有掌握,也有權責可以命其提調查報告;但涂邑靜也坦言,督察總隊手上「有幾百起的環評監督案件」,並不能隨時掌握所有案件情況。
針對三仙台的兩起個案,督察總隊科長涂邑靜表示,一直有掌握寶盛的情況,現階段判斷還不會實際開發。至於滿地富,涂邑靜表示開發者正在進行營建署海審會審議報導,在實務上的判斷,督察總隊就會覺得需要多注意。
20多年前進行的環評影響評估,法規要求、技術標準、環境現況……等,還符合時宜嗎?鄰近的海域,新出現了一級保育類動物,環境敏感度是否該調整、重新評估?從「老舊案件」的定義、督察總隊的監督量能、 第18條的無力、環現差的適用限制……。環保署在2017年,聲稱「《環評法》第18條」可以取代修法的說法,已不堪驗證。《環評法》還不用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