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台灣許多土地徵收案件往往造成大規模抗爭與對立,針對徵收要符合「公益性、必要性」的要件,往往任憑行政機關解釋,儘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質疑,但在徵收程序中幾乎沒有空間可以與行政機關的解釋對話,遑論撤銷徵收。桃園楊梅體育園區土地徵收案,今(3/10)當事人黃仁安註釋在律師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協助下,向憲法法庭申請釋憲。
楊梅體育園區位於國道一號楊梅交流道東側,採一般徵收,取得10.83公頃土地,委外經營作為跆拳道培訓基地及運動場館使用。工程分為兩期,第一期約4.57公頃,北側的場館預計今年(2023)7月完工啟用,但南側仍有大片土地沒有被使用。
北側300坪面積的土地是當事人黃仁安單獨持有,南側則是黃仁安與兄弟姐妹共同持有,但只有他一人反對徵收,目前第一期的土地建物全部都已經拆除完畢,除了主場館外,當事人北側300坪的土地與南側土地均閒置中。
當事人代理律師翁國彥說,這個案子從2019年開始打訴訟,2022年確定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駁回。翁國彥指出,黃仁安被徵收的土地有其獨立性,不僅看不出徵收的必要性,甚至在訴訟過程中,桃園市政府不斷變更使用用途的說法,原本說要做蓄洪池,後來在快要結案時又改稱要蓋大客車停車場,土地使用目的應該要在內政部徵收審查程序時就訂好,而第一期主場館即將完工,南側大片土地要做什麼用途,也還沒有明確計畫。
這個案子也曾在2020年被監察院糾正參考,指出開發楊梅體育園區,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2020年延至2022年,預定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
翁國彥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範方式粗糙空洞,且實務上需地主管機關僅須透過文字遊戲,製造有公益的可能性,像這個案子,僅稱「促進桃園區體育的均衡發產,推動全國體育的永續經營」,這個理由其實相當空泛。
翁國彥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法律規範過於模糊、密度不足,讓行政機關有寬鬆的解釋空間,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審查徵收案件時,也缺乏具體審查標準,使審查程序流於空泛缺乏實質意義;他希望透過這次釋憲的申請,讓大法官實質審視,現行《土地徵收條例》違憲的狀況,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現行全台各地的土地徵收案件中,當事人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