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將公務員補休展延為2年,今年1月1號實施參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向教育部提出建議教師應比照辦理,收到教育部回函「請各縣市本權責處理」,造成目前各縣市制度不一,全教產今(3/7)召開記者會呼籲,基於公平性,教師應比照辦理,勞動權益不應有差別。
全教產指出,幾十年來學校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教師長期被要求超時工作、假日工作未給加班費,還需要支援許多與教學無關的工作,如選務、防疫、導護、各項競賽、公假研習、縣市府活動等,縣市政府與學校頂多給與補休。
但許多教師反應,基於課務沒空補休,補休當天的課要自行調課、補課或自費請代課,手續麻煩、CP值也低,而如果在研習時段聲請補休,大多都會被上級拒絕,使得累積下來的補休最後因逾期而自動歸零,形成「無效補休」。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公務員補休展延為兩年後,期望教師的無效補休可以「敗部復活」,比照公務員延為兩年,在兩年內都有補休的機會,這只是公立學校教師卑微的訴求,另外也訴求調動介聘後的教師,也可以將在原服務學校累積的補休延續到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完畢。
全教產指出,目前收到的各縣市回覆的僅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8縣市同意開放展延2年。全教總資料則顯示,上述8縣市加上台南市、苗栗縣、彰化縣、屏東縣共12個縣市,表示同意延長2年。
台鐵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指出,《勞基法》規定,未能補休完畢的時數應該要折算成工資,因為已付出勞務,如因工作需求無法排休,雇主應該要折算工資;《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將補休期限延為兩年,但教師不適用《公務員保障法》、也不適用《勞基法》,在補休的議題上,教育部也沒有中央法令,放給地方政府各自詮釋,造成各地制度混亂,使得教師補休權益面臨三不管地帶。
朱智宇認為,教育部應該要更明確的規範,包括公私立院校的勞權保障,讓補休期限展延2年是最基本的訴求,也只是緩兵之計,更進一步的,應該要讓補休可以休畢,以及未補休時數可折算成工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聞稿指出,在該會發函給宜蘭縣政府後,宜蘭縣政府隨即宣布,縣內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由1年延長為2年,並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盡快與地方政府研商,比照宜蘭縣模式,做出全國一致性的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