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時間軸
內容摘要
這裡討論與在一個勞資爭議下、長時間、一次性罷工,在美國「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NLRA)」體制下的禁制。
1989年勞委會曾有函釋,舉出美國禁止「部份罷工」的案例,暗示「間歇性罷工」在台灣雖無法律規範,但有適法性的疑慮;我們查了當年函釋的兩個案例,發現為勞工拒絕在特定時間(如加班),或者特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給付,在「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的裁決中落敗,裁決理由認為這樣的罷工侵害了雇主的「管理權」、勞工實質上透過罷工自訂工作規則,不受法律保障。
在比較近的案子,如2011到2013年,Walmart 員工在三年內進行短時間罷工四次,「勞工關係委員會」在2016年,裁定合法,但到了2019年,資方上訴後,又改變態度,判定該次罷工不受法律保障。
在美國對罷工的圍堵下,1993年阿拉斯加航空空服員工會發動 chaos 策略,由於資方事前已經找好替代性勞動力,工會決議罷工後,遲遲不開始罷工,開始之後,採取數日內,數次短時間罷工的騷擾策略,這樣的行動,實質上對資方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這個案子適用1929年「鐵路工人法(Railway Labor Act,RLA,1939適用航空業)」,而非「勞動關係法」,由普通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既然阿航空服員已經適用程序更為繁複的法律,在實際罷工行動的法律保障上,可以從寬認定,因此判決罷工受法律保護。
美國對於罷工的管制特別嚴格,我們在2019年曾經報導過的英國機場罷工,就是挑選機場特別忙碌的週五、六進行罷工,平常日恢復上班,類似的情形在世界各國也是常態;美國的工會就感嘆,在層層法律限制下,工會想出各種「有創意」的罷工策略,實屬無奈。
近日台灣勞動部對「間歇性罷工」的看法,與當年函示的態度略有不同,認為沒有說罷工非連續不可,鼓勵中止罷工與資方協商,官方對此種「部份罷工」的態度,還在搖擺和觀望。
美國的勞工關係法體系,始建於血腥鎮壓工運後的1930年代,之後為全球經濟大恐慌與「羅斯福新政」,到1950年代「麥卡錫主義」的白色恐部氛圍下建制完成,同時美國也扶持了體制內的總工會「勞聯-產聯(AFL-CIO),成為一種「鎮壓、立法、吸納」的三部曲。
二次戰後,透過麥克阿瑟佔領日本期間,將美式體系引入日本,1952年,韓國獨裁者李承晚同樣在血腥鎮壓韓國工運之後,引入美國法律體制。
台灣則在國民黨的「生產事業黨部」長期控制工會系統下,沒有引入美國法律;到了1980年代末期,工運勃興,國家動手鎮壓工運,造成十餘年的寒蟬效應,2000到2010年代開始鬆動,才有引入美式體系的討論,一直到2009年修法,到了2011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正式上路。
相對於美日韓,台灣關於罷工在法律上的「鎮壓/保護」體系都還很年輕,未來的發展,都還有待更多的嘗試和衝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