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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地蓋光電 彰化芳苑引反彈 公部門如何把關?

圖/文:王子豪

彰化縣芳苑鄉傳出,有數個光電業者欲向國產署申請國有地、設置光電,總面積將近600公頃。芳苑鄉代會組織「芳苑鄉國有地拒光電護良田自救會」,並在8月7日舉辦連署大會,表達強烈的反對立場註釋

自救會指出,芳苑鄉約有1,100公頃的國有地,而目前至少有立泰(83公頃)鑫暘(133公頃)恒陽(86公頃)明渠(87公頃)渠源(186公頃)5家業者,打算在國有地設置光電,其中許多土地,現在都是有農民在耕種的。

自救會認為,業者欲設置光電的土地,所在區域富產人蔘山藥、紅蘿蔔、白蘿蔔、蘆筍、花生及蔥,應該維持農用,也認為彰化是農業大縣,變更農地將對農民與農產造成衝擊。

參考:

國產署的「意向書」

引發「光電搶國有農地」疑慮的,是由國產署發給業者的「意向書」,它的效力是什麼?為什麼已經有農民承租的土地,還可以再提供給業者?

國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主任張能軒解釋,國家的政策是推動再生能源,國產署只是管理國有地的機關、沒有光電的專業,也沒有准駁光電的權責。

張能軒說,若業者想用國有地設置光電,目前的機制是,向國產署提出申請,只會初部檢查是否涉及溼地、保安林、河川等環境敏感地區,如果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沒有表達反對意見的話,原則上就會發出「意向書」;業者憑「意向書」,去向電業主管機關申請電業籌設許可等程序。

芳苑涉及的既有承租人數,大約是持續流動的數百人規模,國產署也持續在輔導一些未承租、但實際使用國有地耕種的農民,合法承租國有地耕種。張能軒說,若某塊地,已經有既有的承租者,光電業者也需要取得既有承租者的「抛棄承租同意書」。

要等到業者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抛棄承租同意書」後,國產署才會同意業者使用該國有地;張能軒強調,既有的承租農民,只要不簽抛棄承租同意書,業者無法強迫農民離開。

關於「意向書」

「意向書」全名為「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本稱為「同意書(範本)」;是國產署提供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設置或開發許可的證明文件。

因為「同意書」的性質,並非國產署同意土地實質提供使用,2023年9月,為免誤解,國產署修改〈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將「同意書」更名為「意向書」,不過性質並未改變。

「意向書」並不是同意業者使用土地的文件,這一點沒有疑問。不過這畢竟是業者要利用國有土地進行開發的第一關,對於土地可不可以這樣使用,或者已經出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是不是適合移作其他開發用途?作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的國產署仍然是有是否可以發給「意向書」的准駁權限、同時也有把關的義務的。

考慮到國有土地屢屢成為大型開發的提款機,我們認為,國產署用「意向書」並非最後決定的文件這樣的回應,仍有規避其應盡的管理義務的問題。

接下來怎麼走?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表示,光電的電業籌設的主管機關,未達2MW者,是地方政府;2MW以上者,才會由中央機關主管。廖士煒說,從地方民眾反應的這幾個案場面積來看,都會超過2MW註釋,應該會是經濟部、能源署主管的案件,但目前尚未收到彰化縣政府核轉的業者籌設申請。

通常,1公頃、或1甲的土地,大約可設置1MW的光電。

雖然目前被點名的5家業者,都還沒正式提出申請,但其規劃用地都在80甲以上,其案場規模必然超過2MW。

廖士煒表示,即是中央主管的案件,業者仍會需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置光電,再由地方政府核轉給中央。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也有駁回的權力。如果地方政府不同意,也可以直接駁回這些案件。若未來這些案件確實進到能源署,廖士煒說,因為大家比較關心,會請內政部、農業部先幫忙確定、判讀,有沒有敏感議題,也會請業者去跟在地溝通、取得共識後,再審查。

地方民眾強烈反彈的一大原因,是單一地區的大量設置。對於是否該規劃區域總量的問題,廖士煒表示,中央主要是從整體的全國目標來看,例如2025年的目標等。如果縣市政府認為一個地區的開發面積過大,想要怎麼調整、管理,都可以來討論。以現在的芳苑來說,說然確實有人去整合土地,但畢竟現在一個案子都還沒蓋,所以也沒有總量太多的問題。

目前地方出現宣傳車,車上以電子螢幕寫道「600公頃的國有地,是嚴重地層下陷區,已被政府列為不利耕種土地……」等文字。不過經查,農業部公告過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在整個芳苑鄉只有17公頃,與目前爭議的600公頃國有地毫無關係註釋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農業用地,是一種允許設置光電的特殊類型。不過,農委會只分別在2015年、2017年公告過兩波,因嚴重地層下陷、而可以設置地面型光電的地區範圍。兩波公告共計38區,其中,只有第17區在彰化縣芳苑鄉,面積17公頃,位於沿海海堤一帶。

「嚴重地層下陷區」與農地光電的關係,詳細參考:〈「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與光電大事記

據了解,目前爭議的土地皆為農業用地。由於既非農業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也非養殖漁塭等,若想設置大規模的地面型光電,可能的開發模式只剩農地變更光電用地。依其規模,未來需送由農業部進行農地變更審查註釋 。農業部回覆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相關申請;若未來收到申請,將依一貫的標準進行審查。

由於目前業者尚未提出申請,因此尚無法肯定業者將採取的開發模式。

不過,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目前能設置地面型光電的農地,只有第29條的「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及第30條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污染場址地區」。

由於芳苑國有地並不符合這些類型,因此剩下的光電開發模式,就是農地變更。

農委會2020年修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後,目前未滿2公頃之農地,原則不同意變更光電使用;2公頃以上之農地變更光電用地案,皆需經過農業部(前農委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