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行政院院會通過《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草案,由政委羅秉成(左)說明草案內容。(攝影:王子豪)
2月20號,行政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法條、簡報),提出「防疫隔離假」解決勞工假別問題,雇主需給假、不扣全勤、不強制給薪,相較 2003年《SARS 暫行條例》對所有被隔離者受雇主給予有薪公假,對勞工更為不利。對於「隔離、檢疫」對民眾造成的影響,草案訂有「防疫補償」,但僅針對隔離檢疫期間沒受領到薪資的人予以補償,細節由衛福部訂之。
關於2003年《SARS暫行條例》對隔離的補償措施,請參閱:〈這個條目〉
對比2003年的「SARS 暫行條例」,當時並沒有「居家、集中檢疫」的措施,而對所有被「隔離」的受雇者,一律給予「公假」,強制給薪;對於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或自營業者,則依勞保投保薪資以及被隔離日數給予等比例的「工資補償」或「生活津貼」。另外針對「隔離,而剝奪了自由」本身,則是對事後確認未得病者,不分是否有受領薪資,一律給予每日500元的「慰問金」。
而這次武漢肺炎,沒有給予被隔離者公假,只是用「給薪獎勵優惠」獎勵雇主給薪,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明,「防疫隔離假」、以及2月11日至24日間,因延後開學的「防疫照顧假」都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給薪,但如果雇主給薪的話,政院版草案給予「給薪獎勵優惠」,公司的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可以扣除200%的給薪金額。
給薪雇主有獎勵,沒給薪勞工領補償,也等於是把被隔離期間工資的成本,丟給國家負擔。為什麼17年前,SARS 的時候有公假,現在沒有?羅秉成回應,「公假是雇主要付薪水,在合理性上要考慮清楚」。
勞動部次長劉士豪解釋,「防疫隔離假」適用的防疫措施,包括「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居家檢疫」以及「集中檢疫」四種。這些人因為本人被限制無法上班、或是為了照顧不能自理的家屬而無法上班,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可以扣全勤,但沒有是否需要給薪的規定。
如果雇主沒有給薪的話,請「防疫隔離假」者未來可以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羅秉成解釋,這是給「因為隔離、檢疫導致的人身自由受限制」的補償,具體內容、金額,將由衛福部後續由子法訂定。
不過《草案》中對「防疫隔離假」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確診者的「隔離治療」。這是因為工作職務而確定被感染的人,還有公傷病假的保障;但不是因為工作而被感染的人,既不是公傷病假、也不適用「防疫隔離假」,只能用自己的病假、事假來處理隔離治療而無法工作的情況。
至於「因為工作,而需要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問題,也仍然未定案。這種類型的人,因為還沒確定被「感染」,因此不算「職業傷害」,而不適用公傷病假。勞動部表示,目前還需要研議。
如果勞動部未來依《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訂定子法,賦予這種類型的人比照「公傷病假」性質,那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必須支付薪資;如果不比照「公傷病假」性質,就是回歸《草案》第3條,看雇主願不願意給薪、否則就是領取「防疫補償金」。
這次政院版草案,將無雇主勞工的「工資補償」或「生活津貼」,以及知後被證實未染病被隔離者的「慰問金」,整合為一項「防疫補償」。雖然羅秉成強調,這個「補償」是為了補償人身自由受限,但在草案條文中,卻又將「受領薪資者」排除在補償對象外。至於「補償」的金額或計算方式, 羅秉成表示會考量「公平」、「資源有限下的合理分配」、「可歸責性」,並參考基本工資等指標,再由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現在無法回答。
【前情提要】〈隔離檢疫 假、薪、補償怎麼處理? 特別條例見分曉〉
【相關討論】〈以「人身自由」為名的補償和被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