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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教育部提新版本 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立法院今(4月29日)逐條審查教師法,立委與教育部官員進行討論。(攝影:侯百千)

4月17號,教育部在爭議中收回《教師法》草案(以下簡稱「307版」),今天(4/29)再提新版本,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進入逐條審議。由於教育部今天提出的版本,已經對之前備受批評的非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部分做了修正,使得今天的爭議更聚焦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上。

新版草案修正了哪裡?

教育部新提出的草案(提會討論版,以下簡稱「429版」),在「續聘原則」、「受刑宣告解聘」、「兼任行政職」與「寒暑假」等問題上,有所修正。

原《教師法》第14條保障了教師聘任的原則,規範除非特定事項,否則不得解聘教師2,但在「307版」卻被改為「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從「限縮式」列舉改為「開放式」列舉,被認為是改變「原則續聘」,給予校方「自動不續聘」老師的解釋空間,也失去現行《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內涵。

「429版」第13條的訂定方式,恢復原《教師法》第14條「教師除…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的文字結構,並在備註處寫明「為保障大多數教師之續聘權益,新增本條規定」,實質保留了教師「原則續聘」的精神。

此外,「307版」的第15條第1項第1款3中,寫明教師若被判刑、拘役或罰金,就可能因而被解聘,許多教師就擔心,自己可能會因為過去參與社會運動,被判拘役或罰金,而被解聘,質疑這是「教師刑法」;「429版」也修改4,將被判刑的解聘限縮在「因業務有關」事由,刪除「拘役或罰金」之文字。

而「307版」第32條5,教師「擔任行職務」的義務,被批評會造成教師負擔更多的行政工作,如招生等業務,而不能專注在教學、研究等本務,「429版」也刪除;此外,「307版」在第35條明定,教師寒暑假到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團體擔心如此會影響到目前由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協商的寒暑假出勤的狀況,這部分也刪除,維持現狀。

爭議回到「教評會」與「專審會」的教師比例

經過這些變動,使得今天的爭議,更聚焦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尤其是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及原本只定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專門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各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的教師代表比例。

現行《教師法》中,第11條,「教評會」組成,教師代表為不得少於2分之1,在「307版」和今天的「409版」中,加入教評會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的時候,要「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得教師代表低於2分之1,今天的「429版」又將增聘外部委員、降低教師比例的做法,限縮在「高中以下」,在大專院校,則維持原《教師法》第14條的比例。

至於「專審會」的成員,本來由地方政府遴聘,在這次的修法草案裡,並沒有對比例組成有所著墨,除了支持草案降低「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外,家長團體也認為,為了避免「專審會」變成「教評會第二」,也有降低教師比例的需要。

家長、教師團體的爭議

家長團體贊成降低「教評會」與「專審會」中教師的比例,台灣家長教育盟理事長謝國清說,過去許多不適任教師就算罪證確鑿,都是因為教評會「師師相護」而無法汰除,因此才希望這次修法降低教評會教師比例,加入專家學者,多少能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而教師團體則將問題指向以校長為首的行政體系,如此在「教評會比例」問題上,得出全然相反的答案。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說,處理不適任教師,必須由校長啟動,之後再由行政系統負責調查、蒐證,最後才由教評會進行審議,若一開始校長不啟動,或是調查、蒐證不完整,那教評會又要如何解聘教師?修法不處理行政怠惰的問題,反而拿教師與教評會開刀,是本末倒置;至於地方政府的「專審會」,張旭政認為有有同樣的問題,如果教師的比例降低,那麼在校長等行政系統的人脈運作下,仍有掌握專審會的可能。

謝國清說,草案加入了咎責機制,讓主管機關可以在學校應啟動而未啟動教評會時,懲處相關人員,處理行政怠惰的問題;對教師團體質疑將造成行政專權的問題,家長團體提出的解方是建立進入教評會的「人才庫」,並且在修法過程中加入「迴避機制」,要求與校方相關的人員利益迴避,就可避免校方行政系統擴權,他認為,行政系統造成處理緩慢的問題是存在的,但一部分問題就是因為教評會老師的高比例,給校長很大壓力,讓許多案子難以處理。

謝國清強調,家長期待的是可以透過不同領域的醫生、社工的專業,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機制裡,更有效地處理各種兒少案件,目的並非為打擊老師的權益,重點在於「讓不適任教師儘速離開校園」,也將因汰除壞老師,而「保護好老師的名聲」,並非教師團體所說的「污名化」老師。而全教產則提出九大主張1,要求將草案全數退回,全教總則表示,若持續下修老師權益,將在今年五一遊行,發動包圍立法院。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等家長團體召開記者會,支持修法。(攝影:侯百千)

 

全教產訴求退回草案重審。(攝影:侯百千)

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攝影:侯百千)

全教總則扮成政府官員,諷刺政府惡修《教師法》,讓教師身陷水深火熱。(攝影:侯百千)

註解
  1. 1、主張處理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時,應保留教師代表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2、反對新法形成過多不確定概念,造成行政機關擁有過大的裁量空間。3、教師組織要修正,如全國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老師必非全教(總)會組織成員,教育部對此卻視而不見。 4、反對寒暑假返校日數改由中央決定。 5、反對修正案第32條明定「教師有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因為新法通過,未來教師公務員身分被免除後,其教師工作權也將被剝奪。 6、強力要求評不適任教師前,要先明確定義教學不「力」,何謂「力」?何謂「不力」?尤其是擔任導師者,絕對終日惶恐,因為班級經營最容易動輒得咎,輕易就被解聘。 7、教育部有關教室懲處已違比例原則,全教產要發出嚴重的抗議,反對此一政院版教師法草案。 8、反對提高專審會的法律位階。 9、政委審查公布的政院版教師法草案,要求老師以近乎聖人般的道德標準要求草案退回重審。

  1.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 「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

  1. 「聘任後因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學校章則及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