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29號立法院將再審《教師法》,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要求打掉重練。(攝影:王子豪)
4/17,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議《教師法》,教育部收回草案,預計29號重提:〈教師法修法》教育部收回草案 429前再提新版本〉
政院版《教師法》修法草案,上週一(4/15)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時,引起社會強大反彈,最後只進行委員會內部大體討論、並在4/17舉行一場座談會。教育委員會預計將在下週一(4/29)審查教育部修改後的草案。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日(4/26)召開記者會,批評教育部這次修法,是藉社會關注不適任教師之名,實則侵吞教師的基本工作權,認為教育部應該與各方意見好好討論,根本的重擬草案。
高教工會理事長劉梅君表示,現行《教師法》在教師保障上,有諸多不足之處,因此高教工會也期盼修法已久。但沒想到久等的修法,非但沒有強化工作權保障,更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為名,限縮教師的發言空間。
劉梅君說,例如原本應該要鼓勵身為知識份子的教師走出學術圈,參與社會實踐,但行政院3月7日公布的草案(以下簡稱「307草案」),卻概括性的大幅擴張「刑事判決」與「解聘」的連結,會產生寒蟬效應、甚至直接影響教師的工作權。
參與「反對台南鐵路東移」的台科大副教授陳致曉以自身為例,他因媒體投書而被台南市政府自訴提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依「307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3099-001,若未來被判有罪,校方即可透過校評會解聘;甚至若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獲緩刑,依「307草案」第14條第1項第2款3099-002,將被直接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被聘為教師,連教評會的調查、判斷、裁量空間都不存在。
陳致曉說,「刑事判決」不只是一般社會大眾直覺理解的「犯罪」,也有可能是來自政府的打壓,甚至也可能是來自民間企業的攻擊,例如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也曾因進行六輕的罹癌風險研究,被台塑提告刑事加重誹謗。
台權會律師翁國彥曾參與多起教師工作權的救濟案件,他說,在法律上,有關「工作的延續性」,教師是很特別的一種職業。例如公務人員並不會約定期限;一般勞工依《勞基法》第9條也是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資方不能輕易資遣、解聘勞工;但教師與校方的聘約卻會約定期限。
翁國彥說,工作本來就應該要具有延續性,而過去在法院的判決中,也承認校方對教師有續聘義務。翁國彥認為,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前序文字「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反面列舉」方式,反過來講就是「沒有下列情形,校方不能解聘、不續聘」校方有續聘的義務,仍然含有「原則續聘」的精神,但「307草案」第14條、第15條卻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這樣「正面列舉」的法條文字,讓校方有填加其它不續聘理由的空間,根本扭轉了原來的「續聘」的原則。
高教工會林柏儀說,「教師」和「學校」之間是聘僱關係,以工會的立場來說,就是要回到這個聘僱關係下的勞動保障,以及剝奪工作權的程序和標準。林柏儀認為,應該先區分出「道德」與「專業」的問題,「教師」應該被視為「專業勞工」,「專業性不足」才能是解聘「專業勞工」的要件,純粹的「道德」問題不能成為解聘要件。
林柏儀說,教師作為知識份子的「道德」,很可能與統治者定義的「道德」不同,如果因此就可能被解聘,那社會根本不會進步。林柏儀認為「道德問題」應該回歸「道德辯論」的場域,學校可以用校園學風的形塑、對教師的輔導、警告來養成,但不能用剝奪工作權來威脅。如果教師的道德問題,已經影響到他作為教師的專業性,那就應該回歸專業性的審查。
要如何判斷「專業勞工」的專業性是否足夠呢?林柏儀說,專業勞工都應該發展出「專業自律」的機制,例如「律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等。教師的專業自律團體就是「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如果有所不足或缺失,應該透過政府的行政指導、外部專業人士的諮詢來改進,而不是「覺得你不自律,就不讓你自律」,這樣只會產生更多問題。
林柏儀舉例,現行《教師法》、「307草案」中對於性侵、性騷擾、性霸凌,其實都不用經過教評會,而是透過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判斷、處置。林柏儀認為可以把性平會視為一種「特殊專業的教評會」,相關案件經過性平會處理、而不經教評會,林柏儀認為也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懲罰」的手段,林柏儀說「解聘」是非常嚴重的處分,絕對要符合「比例原則」,作為「最後的手段」。林柏儀說,國家花了很多資源才養成一個教師,如果可以把「不適任教師」輔導成「適任教師」,貢獻才大,因此應該優先「輔導」。林柏儀說這的確很困難,但這才是政府應該投入心力資源去研究的地方。
如果要走到「解聘」這一步,林柏儀說標準一定要明確、限縮。例如「307草案」第14條第1項第2款單以「有期徒刑」為標準,但刑法百百款,「加重誹謗」、「過失業務重傷害」、違反《集遊法》的首謀等,都有可能成為不需教評會、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的罪人。
林柏儀認為應該列舉可以「解聘」罪名,例如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第3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等,但仍應該經過教評會、性平會審查。林柏儀說,工程案的貪污和報假發票核銷研究計畫都是貪污,情節輕重、可否輔導改善悔過,當然需要再有一層審查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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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第1項第1款「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一、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第15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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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1項與第2款前段「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二、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第14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20條第1項及專科學校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