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長榮空服員與資方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今天(4/9)在桃園勞工育樂中心進行。(攝影:王子豪)
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開始組織長榮空服員,2017年4月起,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歷時1年半、20次會議無共識,工會收納為12項訴求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經第一次調解未成立後,今天(4/9)進行第二次調解,歷時4個半小時,具體內容未談,先卡在「禁搭便車條款」上,4月17日將進行第三次調解,若再調解不成,工會不排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開始罷工的程序。
12項訴求中,最關鍵的,包括「提高外站津貼,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改善過勞航班」、「工會參與懲處員工的決策機制」、「增設勞工董事」等4項。
工會秘書長鄭雅菱表示,長榮空服員的平均實際薪資低於華航空服員約1萬元,希望透過外站津貼由每小時90元提高到與華航相同的150元,讓長榮空服有合理的薪資。
在過勞航班部分,其中工時約落在12小時上下的東京、金邊、北京等「短程航班」,工會要求過夜不打來回;而在長程航班部分,工會要求在空服員反應疲勞度最高的舊金山、洛杉機2個航線要增加外站休時,其餘長程航線應維時現況的外站休時與曆日班型,若要變更休時或曆日班型,需與工會協商。
而在工會參與的部分,工會提出關於懲戒、人評等事宜,需有2分之1以上工會代表出席人評會,並有發言、表決權;此外工會要求增設勞工董事,由基層員工選舉推派。鄭雅菱說,長榮在過去的協商中,態度最強硬的地方,在「牽涉經營權」如工會參與人評會、勞工董事等。
不過,今天的調解,只稍微談到「短程航班」的部分,雙方爭執的重心,就轉移到「禁搭便車條款」上面了,資方原先不同意在協約中,設立「會員專屬」的禁搭便車條款,之後提出「可以給工會福利,去分配給會員」,但並未說明「福利」是指什麼。
工會原本堅持「公司直接給會員」形式的禁搭便車條款,但在主席的協調下,同意再給長榮一次機會,要求長榮7日內提出工會可接受的具體方案,如果方案工會不能接受,則連17號的調解都將不出席。至於什麼是「可接受的方案」?工會理事廖以勤表示,工會堅持兩個條件,一是方案要具體,讓工會可以實質評估,而不是模糊的「福利」;第二則是,如果是「給工會福利、工會再分配給會員」的禁搭便車替代方案,要可以達到「禁搭便車條款」般,促進工會團結功能。
廖以勤解釋,就算送工會一棟大樓,如果無法促進工會的團結,這種福利不是工會想要的。至於什麼「福利」可以讓工會達到團結勞工的效果,廖以勤說,當然要看長榮提出的具體方案,工會才能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