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實習生也有「學習型」? 教育部草案再助長低薪勞動力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高教工會青委會公布調查結果(攝影:梁家瑋)

今年(2018)初,教育部推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實習生區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今天(7/2),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公佈調查,有高達80.3%的實習生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等僱傭關係的認定要件,其中高達67.1%完全無薪資或津貼,認為教育部若真想保障實習生,應承認大多實習生都是僱傭關係,並嚴格規範只有未提供勞務的實習,才能稱為「一般型」,否則此法只是合法化目前實習生被實習單位血汗剝削的現象。

前情提要

5月份,教育部才宣佈將「兼任助理」中的「教學助理」全面適用「勞雇型」、納入勞保,但是在《實習教育法》草案中,卻又仿照其在「兼任助理」的解釋,將「實習生」以「一般型」與「工作型」做區分,參見報導:〈 教學助理全納勞保 高教工會:應全面廢除「學習型」助理

《實習教育法》如過去教育部規範兼任助理的「兩原則」般,以「是否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區分「一般型」與「工作型」實習生。「一般型」指的是以學習為主要目的,沒有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不用受勞動法律規範;但若有除從事學習訓練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則是「工作型」,應受勞動法律規範;也就是說,若「勞務」都是「教育訓練學習」的一部分,就不算工作,實習生也不是勞工。

青委會表示,勞雇關係應由勞動主管機關依據「從屬性」有無來認定,教育部以「學習」作為區分,將助長實習單位以假學習之名,將實習生當成免付薪水、不用負擔勞健保的廉價人力;青委會成員張郁指出,根據問卷結果,80.3%實習生有僱傭關係的事實,但其中67.1%完全無薪資、有薪未達基本工資有9.7%,而有領薪的人中,75.9%單日工時曾超過8小時,其中沒加班費比例亦高達50.4%。

青委會成員曾福全表示,許多學校將實習開設為必修課,造成學生被學校以必修的名義,「強迫」送到各產業,成為廉價人力,也因實習與畢業條件綁在一起,實習生很難爭取自己的權益;青委會成員李容渝表示,僅有37.7%的學校提供實習生轉換單位管道,若實習生遇到有問題的實習單位,大部份僅能忍耐過去,以求獲得必修學分順利畢業。

李容渝指出,高達64%實習生實習長度為1學期,1學年以上者則為30.7%,但學生不在學校,仍要繳交將近全額的學費,非常不合理,《實習教育法》亦只規定雜費上限為5分之4;青委會認為.《實習教育法》規定實習期間僅收學分費,教育部也應研議縮短必修實習課程,或改為「選修課程」,讓學生能憑己願尋找實習工作,而不是讓學校強制分配,創造血汗奴工的事實。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