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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七休一 媒體業開始諮詢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2016年8月,勞動部廢止1986年「必要得酌情調動」七休一函釋,使「七休一」回歸《勞基法》規範後,行政院立即喊停,當時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與媒體業工會表達抗議。(資料照片,攝影:陳品存)

前情提要

關於例假日調動(一般稱的「十四休二」),勞動部2/2公告首批符合時間、地點、性質、狀況四種特殊情況下,適用的行業,請參見這篇(仍需特別強調,不在此範圍內,「七休一」調動即屬違法):〈你確定你的例假可以隨便調嗎?請務必看這裡…〉。
後來電子業等23個行業,因為爭議過大,在3/1實施時被保留,尚未實施(參見這一篇)。

今年(2018)3月1日,《勞基法》修正案正式上路,未來各行業都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工會或勞資會議」三道關卡同意後,才可有條件放寬「七休一」;9日,平面媒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諮詢平面媒體相關工會「七休一放寬」的適用問題,文化部表示,諮詢會議僅針對記者出國採訪的特殊情況,在人員、時間明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進行例假挪移;文化部預計預計下週三(3/14)再召開雜誌業勞工諮詢會議,廣電媒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預計下週二(3/13)邀集勞資代表進行討論。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表示,新法上路後,各媒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隨即召開放寬的討論,足見資方對於鬆綁的迫不及待,希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真的聽進勞工聲音,不要像之前立院審理《勞基法》修法時,僅淪為資方的橡皮圖章。

全傳媒工會理事葉瑜娟說,人力不足問題本來就是資方要負責的,但現在很多風險讓個別記者承擔,全傳媒反對例假挪移,若公司真覺得新聞重要,應透過內部人力調度處理,讓記者都能放到七休一。

蘋果工會理事長陳嘉恩舉出實例,表示過去出國採訪本來就不止派一位記者,若人力充足,在外地休假有可行性,人力不足是資方的問題,資方應增派人力,解決休假問題,且出國採訪樣態很多,有些涉及高風險的工作,更應有適當的休息。

廣電媒體部分,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表示,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有向NCC提出申請,NCC預計下週二邀集勞資雙方,討論「是否可能放寬」、「如果可放寬,哪種情境可放關」;至於網路媒體部分,各家業者申請設立公司的行業、理由不同,要看設立於哪個行業來分別處理,如登記為資訊業,可能就須由經濟部召開會議。

民視工會常務理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鄭雅慧說,衛星公會有提出五、六項應放寬七休一的理由,如「製作人與導演例假日不同」、「碰到重大災難事項」等,但大多理由都有問題,如重大災難事件本就是採訪常態,應透過人力調整處理,不能作為打破七休一的原因。

「七休一」早在1921年,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第14號公約》中規範,1957年的《第106號公約》特別強調在服務業及媒體的適用(參見:〈為什麼說「七休一爭議」倒退百年?〉);1984年,台灣《勞基法》訂定於第36條。

不過,到了1986年,勞動部發佈〈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認為「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得酌情移動,造成之後近30年,「七休一」名存實亡,2016年6/29,勞動部廢止該函釋後,10/1,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另行創設「三例外」,今年3月1號,新《勞基法》第36條正式實施,勞動部也在同一天,廢除「三例外」的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