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陳品存報導
馮飛燿(左)接下陳情書,表示勞檢繼續加強,針對桃客案件記者會後馬上召開協調會。(攝影:陳品存)
今(4/27)早,桃園客運司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和工鬥團體前往桃園市政府前召開記者會,指出桃園客運無視《勞基法》規範,長期積欠勞工加班費、工時過長,勞工申請勞檢後還遭公司解雇。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馮飛燿出面,除表示繼續加強勞檢,另針對目前桃客狀況,於記者會後馬上召開協調會,午間協調會結束,再度沒有結果,勞動局要勞工在寫協調書「繼續協調」,遭解僱的前桃客司機范光明批勞動局態度軟弱。
桃產總指出,桃客只有「行車時間」才列入工時計算,桃客司機諷是「輪子在走才算工時」,其他包括維修、清潔、加油的時間皆不計;計算加班費的方式也嚴重違法,桃客司機的薪資結構是「底薪」加「各種獎金」,司機平均工資約在4到5萬元之間,但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都以基本工資來換算時薪1713-01,每小時時薪馬上從208元掉到88元。
前桃客司機范光明在申訴後遭公司秋後算賬,藉故解雇,目前正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范光明說,公司計算工時非以每日計,而是每月總計,依公司規定每月正常工時為165小時,月行車時間超過219小時才會開始算加班費,計算方式為219小時到271小時之間每小時加發⅓加班費,271小時以上每小時加發⅔加班費。
桃客加班費計算爭議整理:
- 什麼是工時?輪子在走才算工時?
- 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是否包含獎金、加給?
- 加班費不以「日」計算?每「月」超過219小時才開始算?
- 月休4天,沒有「休息日」工資?
范光明說,桃客遇缺不補,人力嚴重不足,司機通常日工時長達12到15個小時,每個月只放例假4天,休息日上班也沒有依照「一例一休」計算加班費,公司根本無視《勞基法》規範,從月薪資明細上清楚看到加班費是2,024元,某司機某月本可以放14天假,但僅放4天,意即10天的加班費只有2,024元,長期下來被吃掉的加班費,一年可高達28萬,勞資長期協商無效,才申請勞檢。
桃客雖因勞檢不過被開罰300多萬,但寧可被罰,解僱申訴員工,也不願意補足人力,合理計算工時與加班費,公司也存在勞保高薪低報,勞退提撥率不足6%的問題,范光明表示,桃客勞資協調兩年多,員工不斷訴求桃市府要求桃客公司落實勞基法與工會法,並且補足過去積欠的加班費、將遭解僱勞工復職,但今天勞動局態度依舊軟弱,要他再寫協調書「繼續協調」,資方還說范早已被解雇,非公司員工,今天根本沒有出席協調會。
從月薪資明細上清楚看到加班費是2,024元,司機本來一個月可以放14天假,但都僅放4天,意即10天的加班費只有2024元。(攝影:陳品存)
-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除了底薪之外,其餘屬「經常性給付」的各項獎金、津貼‥等都應該算進去,因此,在計算加班費時,只計算「底薪」或者用「基本工資」計算,都屬於違反《勞基法》的情形,參考〈加班費的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