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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所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指的是什麼?除了底薪之外,經常性的津貼、獎金等要不要算進去?

參考: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

‥勞工之勞力所得,只要該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範圍,並得作為核算例休假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之基礎。而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工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十四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乃明文「工資」之定義,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而勞動基準基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其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故本件原告發給之夜點費、全勤獎金,既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規定之延長工資時,自應將「夜點費」、「全勤獎金」予以納入計算。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