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sup>北高彰化訴苦累 合法休假迎新春 </sup>台鐵產工要求:補人、給假、加班費

焦點事件記者宋小海、梁家瑋、陳品存報導

「欠薪欠假又欠人,補錢還假要增額」、「全年無休日夜晨,依法休假有何錯」…今天(1/27)農曆大年除夕,高雄火車站外,掛滿了針對台鐵長期以來的人力、休假、加班費…等問題,表達抗議訴求,或工作心聲的春聯…

一名在台鐵工作一年多的列車長在春聯訴求前接受拍攝。(攝影:宋小海)

台鐵產業工會發動「合法休假」抗爭行動;中午11:30,在台北、彰化、高雄三地火車站前,利用春聯、猜謎、發傳單等活動,向南來北往的乘客,表達工會的訴求,並在三地的行動結束之後,數百會員將從除夕到初三,展開「合法休假」。

「賀陳部長說過,成熟的工會不會犧牲旅客的權益達成訴求;難道犧牲員工就是成熟企業該做的事情嗎?」工會理事王俊翔指出,現在鐵路局長鹿潔身在去年(2016)9月還擔任副局長,原先承諾改善制度,因此工會在去年未進行依法休假完成中秋運輸,但後續工時會議,工會提出訴求依據都被打回票。

在台鐵服務已3年多的王俊翔說,台鐵人的輪班就是天天上班,所謂的「日夜休」,就是今天日班,明天夜班到隔日上午夜班結束,而再隔天又是日班,一年上班365天,沒有一天真正休假。

前情提要

一例一休,亂》「一天」是什麼?勞動部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休息日」與「例假」究竟是「曆日(00:00-24:00)」或者「連續24小時」,勞動部表達態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副司長黃維琛認為,只要有晝夜輪班情形,休息日、例假可用「連續24小時」計算。

這個結果,使得台鐵輪班制的「日夜休」班表中,兩段「24小時」休息時間,得以分別被認定為「休息日」與「例假」;而台鐵產業工會希望將一週的節奏調整為「日夜休日夜休例」的訴求,失去了官方的支持。

這對需要跨日輪班的勞工,影響甚為巨大,可能得他們完全拿不到「休息日」的加班費。

我們先撇開台鐵一班12小時的「兩輪制」,看看週休1日、一班8小時的「三輪制」班表看看:假設「早班」是早上8:00到下午4:00,「中班」是下午4:00到凌晨0點,「晚班」是凌晨0點到早上8點;在週六「早班」下午4點下班之後,週日放假,週一下午4點再上班開始輪「中班」。

這個時候,「週五、週六、週日」這3天,如果用「曆日」來看,是有2天上班的,如果要用「一例一休」的邏輯來看,除了「例假」之外,在這3天裡,最少要有1天,是「休息日」,要給休息日的工資;但是,若從「連續24小時」為一日的邏輯來看,週六下午4點到週一下午4點,是48小時,有2個連續的「24小時」,可以把「一例一休」塞進去,完全不需要再給休息日工資了。

勞動部的這個說法對不對呢?

首先,我們看到「一例一休」的目的,據說,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如果沒辦法落實的,可以多得工資,但是在上述輪班制的例子,可以看到這些沒有「週休二日」的人,照樣拿不到休息日工資,違背了「一例一休」的原意。

再來,更重要的,是勞動部對於「假日」看法的矛盾。

關於假日,勞動部曾有如下的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勞委會(民)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

這裡「無法充分利用假日」的「假日」概念,很清楚,指的是「曆日」,也就是「完整的一天」,可以從事各種社會、家庭活動,做各種的計畫,絕不會是到了下午4點還要趕上班的這種日子,所以,勞動部認為,在「假日」上班,哪怕只是去1分鐘,都要發給1整天的工資,因為這一天已經「無法充分利用」了。

而現在,在台鐵(二輪制),以及三輪制輪班的情況,看不到「完整的一天」,在去年(2016)12/9〈《勞基法》修法總評:修法的內容怎麼看?〉我曾經說過:

相較於過去,「一例一休」的確有一些進步性,首先,在「休息日」出勤,與其他的日子是有不一樣的法律效果的:「日」的概念出現了,與「例假」、「休假」、「特休」一樣,不再是零碎的時間…

但是,就如同過去每一次《勞基法》的修法,任何進步性的概念,都隨即會在勞動部的解釋下被收回一樣,「一日」指的是「連續24小時」的解釋,便是將「一例一休」進步性收回的解釋,它讓「休息日(甚至是例假)」,更加脫離「日」的概念,而成為零碎的時間,將「假日」的社會意義給拋棄掉,與前面說的「假日工資」解釋相互矛盾。

最後,我們再從法律文字上來看,《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裡,的確沒有定義「1日」是「曆日」或「連續24小時」;不過,我們對比一下一個類似的地方:《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時,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30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這是一個重要的線索,在下面的情形:

假設「第一日」從下午6點上班到隔日凌晨2點,「第二日」下午2點再上班到晚上10點,「第二日」凌晨1點和2點的2個小時,要併入「第一日」計算,所以這兩天都沒有加班費;而如果《勞基法》第30條的「每日」指的不是「曆日」,則《施行細則》第17條是在訂什麼的,就難以理解了。

勞動部也很清楚,在《勞基法》上的「日」必須解釋為「曆日」;所以他們在回應這個問題上,說詞是閃爍飄忽的,先是說一日「原則上」是「曆日」,但是晝夜輪班的時候,又可以是「連續24小時」;在「休息日」入法之前,這種在解釋上的放水,讓需要晝夜輪班的行業,如電子業、石化業、量販服務業、交通業、保全業、醫療業…等,可以依據雇主的需要排班、把勞工完整的「例假」給沒收掉。

現在,又再因為「休息日」沒有辦法跟「例假」做不同的解釋(不能一個是「曆日」、一個是「連續24小時」),而順勢也沒收了晝夜輪班勞工「休息日」的工資。

回到台鐵的問題,產業工會提出兩輪「日夜休」之後,增加一個「曆日」的例假,這才有可能使得台鐵的班表符合《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規定,而且,若台鐵要以兩輪「日夜休」其中的一個「休」,作為休息日,也無不可,在那一天,就是要給付休息日的工資,但是這兩者,都在勞動部「例假」與「休息日」是「連續24小時」的解釋下落空。

如前所述,這個解釋,影響所及絕不只是台鐵,而是所有晝夜輪班的勞工,而作為國營事業的台鐵,在這一點上都無法突破,更遑論更多民營企業的勞工了;1986年,內政部時代,將例假的「一日」定義為「連續24小時」〈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已經隨著「七休一」解釋被廢棄,這個造成「假日」的社會意義喪失、違反法律精神的解釋,早應該隨著「一例一休」立法,而走入歷史,而此刻它竟還了魂回來,「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立法的鬥爭剛過,在法律解釋上的拉扯,卻正要開始。

而鐵路局將「連續24小時」視為例假,規避「一例一休」下「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發薪資。王俊翔表示進來台鐵的人都有心理準備,要在國定假日出勤,但後續相對應的加班費及補休現在卻仍都沒有。

在彰化站,同樣有數十台鐵員工召開記者會,不只帶來豬雞魚三牲、上面寫有「全年無休日夜休、做牛做馬卻砍假」的春聯,工會更用猜燈謎形式,諷刺台鐵強迫加班、員工加班費被台鐵吃掉、台鐵員工年平均工時2,928小時,遠高於台灣勞工平均值的2,140小時。

行政院長林全昨(1/26)在台北車站召開記者會,表示「鐵路很重要,春節期間大家需要交通工具」,卻不願意回應工會任何訴求;今天台北場,工會在台北車站西二門的行動結束之後,帶隊前往行政院門口放鞭炮,意指嚇走不合理的過勞制度年獸,並準備將大量春聯貼滿行政院門口。

在彰化,記者會最後,台鐵員工將春聯、上寫有「台鐵員工需要勞工權益」的字條貼在彰化火車站,接著大家開心的一起拍手歡呼,他們終於能放這個從沒放過的春節假期;不過,這個假期的代價,可能不小,而這樣的「合法休假」不透過工會集體的行動,是不可能達成的。

在高雄,協助聲援的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說,之後鐵路局一定會針對依法休假的員工進行懲處,工會幹部也會首當其衝,因此更需要會員支持,而參與者一定要向鐵路局強調是配合工會行動,同時留下證據,才能依《工會法》在後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獲得保障。

台鐵產工在彰化火車站召開記者會。(攝影:梁家瑋)

在台北,工會於行政院前燃放鞭炮後,步行至台北車站。(攝影:陳品存)

工會成員在高雄車站發起依法休假行動。(攝影:宋小海)

工會成員在高雄車站發行依法休假行動,並高舉抗議春聯訴求。(攝影:宋小海)

(彰化)工會代表曹嘉君說,她進來台鐵五年,在全年無休狀況下,每當放假全家人一同出遊時,她完全無法參與,造成同事比家人還親。(攝影:梁家瑋)

(台北)台鐵員工在行動劇中表達,日夜休輪班制使得他們365天都會出現在車站。(攝影:陳品存)

(台北)貼滿行政院前的「累」與「苦」字春貼。(攝影:陳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