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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1月闖關 環團批無助綠能發展

《電業法》修正案今進行黨團協商,環團在協商前至監察院外召開記者會,批評目前草案無助綠能發展。(攝影:林靖豪)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報導

前情提要
台灣環保聯盟會長劉俊秀批評,此次的《電業法》修正草案版本修正過少,只要調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就能處理,劉俊秀認為,將台電徹底分拆應該是《電業法》修法的核心,台電應該拆解為發電、輸配電、售電三個部分,三個公司各自獨立,不得互相持股,然而此次修法卻允許台電成立控股母公司,未能達到分拆目的。

電業法翻盤 環盟:不拆台電不利綠能發展

《電業法》修正案12月15日送出經濟委員會後,今日(12/26)立院召開黨團協商,處理電業管制機關層級、核廢料遷出蘭嶼時程是否納入《電業法》、電價費率、電價優惠條款等4條未達共識條文, 協商後決議將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預計明年(2017)1月進行二、三讀,二讀前立法院長蘇嘉全也將再度召開黨團協商;而在今日黨團協商前,台灣環保聯盟等環團召開記者會,痛批目前《電業法》草案仍獨厚台電,且無助於再生能源的發展。

過去再生能源業者生產的電須全部賣給台電,不能自由售電,新《電業法》雖容許業者售電,但草案第27條要求業者不賣電給台電、直接賣給消費者時,必須準備「備用供電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指的是除發電的機組容量外,必須有備用的機組或電力來源,媽媽監督核電聯盟理事長徐光蓉指出,若要備用電力無非就是擴大規模或跟台電買電,但再生能源業者負擔不起規模再擴大,這也意味業者必須跟台電買電,但買的電不僅不是乾淨的能源,更是圖利台電。

太陽光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郭軒輔則說,此次《電業法》修法對於再生能源業者而言,有修跟沒修一樣,除業者需額外花錢向台電買電外,若業者要透過台電代輸,必須再加一筆代輸費,而直接賣電給台電則不用這些費用,多數再生能源業者考量成本,仍會繼續賣電給台電。郭軒輔認為,若要促進再生能源發展,電力輸配要成為公共服務,由政府提供,民間才有意願去做。

公民電力公司共同發起人林瑞珠則表示,「公民電力公司」的概念,是以目前《電業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集合許多用戶形成集團用戶,向台電採購電力,以享受較低廉的電價,並且採取時間電價的方案來降低尖峰用電,達到省電效果。但若《電業法》修正案通過,一般售電業到第二階段才開放,反而會使「公民電力公司」的成立受到阻礙,不利消費者的多元選擇。

立院本會期12月30日結束,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日前對外表示,因尚有總預算案及優先法案未處理,確定加開臨時會,預定明年1月3日提案,4日談話會,5日至20日臨時會,將處理總預算案及《電業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