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孫窮理報導
今日復航大解協商,2百名會員漁會場外等待(照片:復興航空企業工會)。
復興航空今(12/21)召開第3次的《大解法》協商會議,雙方仍未達成共識;而由於北市勞動局因復航違反《大解法》第4條解僱前60日前公告規定,裁罰50萬;但明天(12/22)仍將依計畫解僱第3批員工,勞動局今日發出措辭強硬的「通牒」新聞稿,再加重裁罰75萬元,並要求金管會及民航局提供飛機拍賣及清償狀況的資訊;而復航同意加發的60天薪資性質為何、是否於《勞基法》則成為勞資爭論的焦點。
在協商後,復航發布新聞稿表示,除了依《勞基法》計算的資遣費外,加發的2.6億元,是在協商中,勞動局指派的主席、律師朱瑞陽要求「以《大解法》公告期,搭配《勞基法》預告期,重新提出可行方案」,基於此,才提出加發2.6億的方案;復航表示,依據《勞基法》(第16條),年資3年以下、3到10年、資10年以上者,其「預告期」僅10天、20天、30天,復航一律發給60天工資,已優於《勞基法》50、40及30天,復航強調,這是「優於《勞基法》200%」的方案。
而對於工會來說,這加發的60天工資,則是依據《勞基法》的「預告工資」,復航工會顧問林佳瑋表示,勞動部昨日已經證實,2017年1月22日,才是復航員工的離職日,且已經發函通知復航,因此工會認為資方提出的2.6億僅是勞工依法應得的「預告期」工資,並非優於《勞基法》的方案。
林佳瑋也說,前次協商會議時,朱瑞陽曾提出給予月薪4.5萬元以上勞工2.5個月補償費,4.5萬元以下勞工3個月的補償費的方案,但復航卻完全沒有討論,仍堅持自己的方案。至於勞動部給復航的「1/22離職日」函示,林佳瑋說,復航資方認為此函示仍有討論空間,不願認定1/22才是離職日。
此外,工會也批判,原本在昨天(12/20),應該要發放多項各職種的津貼,卻未發給;今天勞動局也表示,未發津貼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將再對復航開罰;工會宣佈,明天(12/22)上午9點起,將發動由國產實業公司,到總統府的大遊行,批判復航「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