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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航解散》給預告工資優於勞基法? 勞動部打臉復航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孫窮理報導

復航企業工會今赴勞動部,要求勞動部確認資方違反《大解法》預告期的情事,並介入調查復航勞保高薪低報等問題(攝影:林靖豪)。

看懂復航大解協商

復航解散》看懂復航大解協商:別說資遣、工會和你無關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入夜後,復航的夜宿帳篷(攝影:孫窮理)。

復航大解協商,目前勞資雙方對資遣條件差距過大,難以達成共識,工會已經在董事長林明昇住宅外紮營夜宿,另一方面,12/2後,進入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介入大解協商的階段,看懂這一場勞資之間的拔河,先得從搞懂「資遣」和「工會的代表性」等遊戲規則開始,在此做一些說明。

在12/8,勞動局介入的第一次大解協商中,資方提出「3年以上每年0.51、10年以上每年0.52基數」的資遣條件,用一點點零頭,符合他們在先前所宣稱的「3年年資以上優於《勞基法》」的承諾,工會則提出「1年1個基數」的計算方式,不過,這些數字都是針對「適用勞退新制」的員工說的,根據之前勞動部提供的數據,復航1,735位員工,「純舊制」的有178人、「新舊制兼有」的332人、「純新制」的,是1,223人。

2005年7月30日,「勞退新制」實施,由於每個月雇主都要提撥勞工薪資的6%,進入「個人帳戶」裡,當年立法的時候,就以雇主已經負擔這像成本為由,在《勞退條例》中,將適用新制的勞工資遣費大砍對半,而且設定「最高6個月(12年年資者)」的上限;在實施新制的同時,勞工可以選擇計適用舊制。

這些選擇舊制的人,就是「純舊制」者,他們的資遣費還要依《勞基法》第17條,每1年年資以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而當時選擇新制的人,在適用新制之前的年資,則仍是適用「舊制」,1年是1個月平均工資,現在對於「舊制資遣費」的態度,資方是回歸《勞基法》,而工會方面,則要求比照「退休」。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為每滿1年年資,發給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15年之後,是1年發給1個月,最多45個月。復航工會負理事長龐閔憶表示,目前「純舊制」已經符合退休條件者,有122人,勞退舊制的缺陷,是勞工必須在同一企業任滿相當年限(工作25年,或工作15年滿55歲,或工作10年滿65歲),而當年會選擇「舊制」,就是對公司有信心,覺得40年的老航空公司不會倒閉,不過現在卻碰上這樣的事情,應該給予信任公司的老員工,適當的補償。

此外,工會在今年(2016)10月份成立,當時只有符合《工會法》要求的30人左右,不料,11月下旬,公司宣佈解散,人數快速膨脹到現在的7百多人,而當初組成工會的成員,都是空服員,現在進入大解協商階段,工會取得獨佔協商的地位,必須具地勤、修護、機師、內勤等不同工種的代表性。

屬地勤人員的工會理事吳崇華表示,在公司解散後,大量的地勤人員加入工會,原本地勤人數就較空服為多,工作的場所又集中,事件發生之後,各機場內的地勤快速串連,在聯絡各機場間的地勤加入,現在在工會裡,地勤人員的數目,已經超過空服員。

吳崇華說,在這些大量非空服員工種的人員加入之後,工會進行過幹部的改選,將各工種的代表納入,成為幹部,各工種在「平均工資」與津貼的計算上,可能略有不同,不過在資遣費計算等大方向上,則是一致的。

至於工會的會員,在「自治協商」階段結束後,超過700人,龐閔憶說,目前工會已經停止大量招收會員,主要的原因是,工會已經展開各項抗爭,未來取得協商的成果,不可能讓沒有參與抗爭的人坐享其成,而如果真的有大量、集體的復航員工要再加入工會、參與抗爭,龐閔憶說,可以藉由會員大會的討論,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

不過龐閔憶並未特別堅持「禁搭便車」的態度,他認為,如果工會談到什麼條件,沒有參加工會的人也可以拿到,那也很好。只是資方在處理這700多人之餘,是否還願意再用同樣的條件給予未參與工會的1千人?這恐怕牽涉到成本考量,龐閔憶說「畢竟復航現在的狀況,跟華航不同」。

目前的確有非工會成員,已經和資方達成協議,接受資遣條件,這一點在資方昨天(12/12)發出的新聞稿,表示12/2資遣的員工資遣費,可於「16日匯入薪資帳戶」間接得知,不過明確的人數還不清楚,「可能最少就是11/29和公司『達成協議』的那些『勞資會議代表』吧」,龐閔憶說。

總之,由於復航已成立具全公司所有工種代表性的「企業工會」,這一次大解的談判,與之前華航罷工、威航大解,以「空服員職業工會」介入談判的狀況有所不同;在法規重新檢討「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在「團體協約」、「大量解僱」、「會務假」…等的定位之前,復航大解算是回到既有法規跑道上出發。

昨日(12/19)復興航空對外宣稱將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給予員工「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復航新聞稿),今天(12/20)復航工會前往勞動部召開記者會,並確認這個所謂「優於《勞基法》」的說法,只是資方依法應該發給的60日「預告工資」,此外,工會要求勞動部成立開放工會參與的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勞保高薪低報等情事,則未獲勞動部承諾。

復航工會指出,依照《大解法》第4條之規定,資方本來就應給予勞工60日的大量解僱預告期工資,資方給的條件根本沒有優於《勞基法》,勞動部勞資關係爭議科科長金士平出面回應表示,復航依《大解法》應給員工解僱預告期的工資,勞動部昨日已緊急發函給復航公司,要求復航必須給予員工薪資至明年1/22,此外,工會提出特休假折算工資問題,金士平回應,「依法要給的工資就是要給」。

不過對於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勞保高薪低報等訴求,金士平則未給予承諾,僅表示會請勞保局進行調查。對於勞動部的回應,復航企業工會仍認為不夠積極,工會顧問鄭雅菱表示,勞動部應該要在明日(12/21)復航第3次的《大解法》協商會議中,直接要求資方依法發給勞工特休折抵工資,而不是等復航違法後再來要求,讓勞工遲遲得不到應有權利。

鄭雅菱也說,復航在解散前6個月突然壓低員工的飛行時數,造成勞工平均薪資下降,使得資遣費計算的基數也跟著降低,鄭雅菱表示,這顯示復航資方很可能早有預謀要解散,也表示復航資方聲稱「依法」給付的資遣費,事實上根本不合理。

工會副理事長龐閔憶說,12/2被解僱的勞工,其資遣費已經匯到勞工帳戶,但公司卻未向員工說明這筆資遣費的明細是什麼,員工向公司反映,公司卻稱因「人力不足」而無法製作明細提供給員工,在公司宣佈解散之後,內部的資料也都鎖死,員工無法看到自己的出缺勤紀錄,加以比對,龐閔憶要求,公司必須負起責任,向員工說明資遣費的明細究竟包含哪些項目。

目前復航第1批於12月2日資遣的員工,資遣費已於16日入帳,這一批員工都屬新進員工,至於第2批,在12月2日資遣的人,資遣費將在26日入帳;若以空服員而言,薪資主要由「底薪」、「飛行加給」及「外站津貼」等幾個部份構成,目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只看到一個數字,但沒有細目以及計算方式,復航發言人陳逸潔受訪時表示,目前公司方面的確無力提供計算明細,在整個平均薪資的計算裡,並沒有包括「外站津貼」。

勞動部派出勞資爭議科科長金士平出面回應(攝影:林靖豪)。

不滿勞動部未給予工會訴求積極回應,工會成員一度上前包圍金士平,但被阻擋在勞動部門外(攝影:林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