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我們先來看一眼台鐵這個「六角形」的班表:
簡單說,這是把3天裡面,各8個小時的「正常工時」調到2個各12小時的時段上,每個工作時段中間休息24個小時,總工時數一樣,然後,3天1個循環,就這樣循環一整年,而台鐵產業工會提的訴求也很簡單,要求每2個循環中間,加上一天「例假」,以符合《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規定。
工會的要求是否合理,或更進一步問,台鐵的班表是不是合法?我們來看一看。
首先,這個班表,到底有沒有「例假」?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一日」,指的是「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這是依據內政部1986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出來的解釋,如果只看這個,台鐵的班表,哪只「7休1」,根本就是「3休2」,遠遠優於《勞基法》的規定了,不是嗎?
所以,問題不在這裡,而在「變形工時」。
首先,鐵路運輸業不在勞動部指定的「4週」或「8週」變形工時的行業裡,所以不能適用這兩種變形工時,加上台鐵方面宣稱這個班表,是1988年與員工協議出來的,1988年的時候,不要說「4週變形(1996年入法)」、「8週變形(2003年入法)」都還沒有,就連現在的「2週變形」,當時,都還只是「1週變形」(到2000年才修正成今天的「2週變形工時」)。
所以當產業工會質疑台鐵所謂「變形工時」指的是幾週變形的時候,台鐵會說不出個所以然來,1988年的協議拿到現在用,雖然還說不上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不過也差不多了…
當然,會說「還說不上是…」的原因是,無論「1週」或「2週」變形工時,要排出這個班表出來,都是可以的,那12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其中第9、第10個小時,是從別天挪來的,變形工時的挪動,1天不能超過2個小時,所以第11、12小時,就要算加班,如下圖所示:
如此,每3天一個循環,每一個循環裡,有4小時(每12小時有2小時,2個12小時,就是4小時)要算加班,1個月是10次循環,所以總加班時數是4╳10小時,也就是40小時,沒有超過月加班46小時的上限(不過很險就是了)。目前台鐵的算法,是每12小時的上班時間裡,會給1.8小時的加班費,其中0.2個小時,也就是12分鐘,算「休息時間」,在現在「休息時間」算不算工時,沒有明確定義、要靠勞資協議的情況下,自動給它吃掉了。
講到這裡,那台鐵的這個班表,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答案是有!當然有。
既然「3天2個12小時」是透過「3天3個8小時」的正常班表「變形」過來的,那麼,這「3天」當然要回歸到它「變形」之前狀態來看待,也就是它是「3個工作日」,不能夠將兩個工作時段中間間隔的「24小時」當作「休息1日」,也就是說,台鐵的這個班表,違反《勞基法》第36條「7休1」規定,已經長達30幾年,從《勞基法》被制定之後,就從來沒有遵守過;而產業工會提出的在「2個3日循環」之後,加上一天「例假」這樣的訴求,不過是從「違法」的狀態,變成「合法」如此而已。
台鐵班表突顯出24小時輪班制勞工,在「變形工時」的隨意解釋下,被犧牲掉的「假日」問題,甚至於法律明確規範,不能不休的「7休1」例假,也在模糊、不求甚解的解釋下,長期遭到取消,對台鐵「日夜班」輪班的員工來說,該討回來的,恐怕是這30幾年來沒有「例假」的賠償。而勞動部、台北市勞動局,現在「7休1」的「裁量基準」說要定也訂了,要抓「7休1」違法,如此常態、持久、又那麼大咖的案例,就在這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