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定義,是雙方或多方在沒有協議細節內容的條件下,確定一個未來的方向及範圍,由日後繼續逐步協商議定,就以台灣在1994年與美國簽署的「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TIFA)」,就是一個空的框架,之後數十年,台美雙方舉行多屆協商,討論各項議題。
不過,在框架協議中也可能加入若干實體的內容,像是2010年,台灣與中國簽訂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其中服務業貿易協議、商品貿易協議、爭端解決機制…等,都還需要日後議定,不過在ECFA簽訂的時候,也包括了實體減讓與早收清單等有實質內容的部份,ECFA本文簽訂當時,就曾送立法院審查。
因此,框架協議並不必然可以迴避國會審查,根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定義,這一類的框架協議,即使沒有實質內容,也被視為正式條約,需經各國議會通過,否則不生法律的拘束力。
在川普的對等關稅協議裡,就提到了Framework Agreement,在像是如美日聯合聲明,就稱雙方這是「框架協議」,但這裡是先有了一籃子的協議內容,然後把這些內容放到框架裡面,與上述原始定義「先有框架、再放內容」完全相反,此外,框架協議也需要有明確的文本,雙方有「簽署」的動作,在這個所謂美日「框架協議」裡,都沒有這樣的東西,也難以產生「是否送國會審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