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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報告沒有提到,但在協定裡有承諾的項目

  • 關稅減讓
    • 協定 Annex 1:台灣承諾消除或降低99%稅目的關稅。
    • 分階段類別包括:EIF(立即免稅)、R2(降至2%)、R2.5(降至2.5%)、R4.4(降至4.4%)、RH(減半)、RH3(三年內減半)等。
    • 2025年貿易障礙報告僅列出最惠國(Most-Favored-Nation,MFN)平均稅率數據,未提及任何關稅減讓承諾。
  • 美國對台關稅對等安排
    • 協定 Schedule 2:美國對台灣特定產品(Schedule 2A)免徵EO 14257對等關稅。
    • 特定農產品(Schedule 2B)提供零對等關稅。
    • 其他產品:台灣最惠國稅率低於15%者,美國對等關稅加最惠國稅率合計不超過15%;最惠國稅率達15%以上者,對等關稅為零。
  • 野牛肉
    • 協定 Art. 3.3 para 36-38:專門規範野牛肉市場進入。
    • 要求台灣完成法規程序、接受食品安全檢查署認證。
    • 明確不要求牛海綿狀腦病變相關條件(因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不建議對野牛適用牛海綿狀腦病變準則)。
    • 兩年的貿易障礙報告都未提及野牛肉。
  • 乳製品
    • 協定 Art. 3.3 para 48-50:要求台灣接受美國農業部農業行銷署(USDA 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AMS)和動植物衛生檢疫署(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認證的鮮奶及乳製品進口。
    • 不得採取設施登記、產品登記等額外要求。
    • 兩年的貿易障礙報告都未提及乳製品障礙。
  • 活家禽、家禽產品、蛋品
    • 協定 Art. 3.3 para 39-47:詳細規範家禽、蛋品進口。
    • 接受食品安全檢查署認證、不要求設施登記。
    • 禽流感區域化從「州」縮小至「縣」層級。
    • 承認動植物衛生檢疫署為判定高病原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HPAI)無疫區的主管機關。
  • 水產品
    • 協定 Art. 3.3 para 51-52:要求台灣接受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NOAA)出口證書的水產品進口(鯰魚目除外)。
    • 不得採取設施登記或產品登記要求。
  • 起司與肉品名稱(地理標示保護)
    • 協定 Art. 3.5 + Annex 2:列出39種起司名稱(如parmesan、feta、brie、cheddar等)和10種肉品名稱(如prosciutto、bologna、bratwurst等)。
    • 要求台灣不得因地理標示保護而限制美國使用這些通用名稱。
  • 數位貿易
    • 協定 Section 4包含四項承諾:
      • Art. 4.1:不對美國企業課徵歧視性數位服務稅。
      • Art. 4.2:促進跨境資料自由流動、不歧視數位服務或產品。
      • Art. 4.4:不強制技術轉讓或要求提供原始碼。
      • Art. 4.5:不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
    • 兩年貿易障礙報告都未提及台灣的數位貿易障礙。
  • 經濟及國家安全條款
    • 協定 Section 5涵蓋多項安全相關承諾:
      • Art. 5.1:貿易行動對齊——台灣配合美國的關稅、配額等措施限制特定國家產品。
      • Art. 5.2:出口管制——強化半導體、先進運算等技術出口管制,對齊美國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 Art. 5.2.7:淘汰關鍵基礎設施中來自特定國家的技術(含5G/6G、海底電纜、雲端系統、資料中心等)。
      • Art. 5.3:投資安全審查機制。
      • Art. 5.4.3:國防預算承諾超過GDP 3%。
      • Art. 5.4.7:不向引發國安疑慮的國家購買核反應爐、燃料棒或濃縮鈾。
    • 貿易障礙報告從未涉及這些議題。
  • 大規模採購承諾
    • 協定 Annex 3要求台灣企業於2025-2029年間採購:
      • LNG及原油:$444億美元。
      • 電力設備、電網、發電機、儲能設施、海事設備、煉鋼設備等:$252億美元。
      • 民用飛機及引擎:$152億美元。
    • 合計$848億美元,貿易障礙報告完全未涉及。
  • 勞工權利改革
    • 協定 Art. 3.9要求台灣多項改革:
      • 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承認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WRO)認定。
      • 保護結社自由,降低企業工會成立門檻。
      • 允許工會不受最低人數限制組織全國性聯合會。
      • 禁止雇主扣留外勞護照和證件。
      • 三年內禁止向製造業和漁業外勞收取仲介費。
      • 三年內保障遠洋漁業移工與本國勞工同等權利。
      • 全面實施《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 2025年貿易障礙報告未提及勞工議題。
  • 環境保護
    • 協定 Art. 3.11涵蓋多項環境承諾:
      • 全面實施WTO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AFS)。
      • 確保漁業補貼不助長過度捕撈。
      • 打擊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
      • 打擊野生動物走私。
      • 促進關鍵礦物回收和循環經濟。
      • 防制非法伐木及相關貿易。
    • 2025年貿易障礙報告未提及環境議題。
  • 服務與投資開放
    • Art. 3.7:台灣不得對美國服務供應商施加比本地或第三國更不利的新障礙。
    • Art. 6.1:台灣允許並促進美國投資關鍵礦產、能源、電力、電信、運輸、基礎設施等領域,待遇不低於第三國。
    • Art. 6.2 + Annex 3:採購承諾。
    • Art. 6.3:公營企業須依商業考量行事,不歧視美國商品。
  • 造船及商船
    • 協定 Art. 5.4.4:台灣與美國合作發展市場經濟體造船和航運。
    • 貿易障礙報告未涉及。
  • 增值稅歧視禁止
    • 協定 Art. 3.10.3:台灣不得對美國企業課徵歧視性增值稅。
    • 2025年貿易障礙報告完全沒有增值稅(Value-Added Tax,VAT)段落。
  • 進口許可證
    • 協定 Art. 3.1:台灣不得以限制進口的方式對美國商品實施進口許可。
    • 非自動進口許可須透明、無歧視且不致減損美國出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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