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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IEEPA和「對等關稅」

2025/1/20川普就任美國總統,2/1宣佈對墨、加、中徵收的關稅(以下簡稱芬太尼關稅註釋),與4/2宣佈對全球課徵的「對等關稅」,為在1976年《國家緊急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NEA)》下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後,再依據其配套法律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註釋而宣告的措施。

IEEPA被編入美國法典第50編(「戰爭與國防(War and National Defense)」)第35章「國際緊急經濟權力」(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在該章中的條文編號為§1701到§1710,其中§1701到§1707為1977年通過的IEEPA原文,§1708到§1710為後來的增補。

NEA同樣在美國法典第50編裡,為第34章「國家緊急狀態與權力(National Emergencies)」;在該章中的條文編號為§1601到§1651。這些條文規範了美國總統宣告國家緊急狀態的程序、國會監督、緊急狀態終止、總統報告義務等相關內容,旨在終止過往未受監管的緊急狀態並建立透明與問責機制。

2025/1/20,依據NEA宣佈的「南部邊境緊急命令(Proclamation10886)」,2/1,依據IEEPA,對墨西哥課徵關稅的行政命令為「Executive Order 14194」、對加拿大擴大國家緊急狀態範圍,以涵蓋其未能採取更多行動攔截販毒組織、人口販子及毒品等威脅的行政命令為「Executive Order 14193」;再涵蓋中國政府未能攔截化學前體供應商、洗錢者及毒品等威脅的行政命令為「Executive Order 14195」。

在對墨、加、中的關稅措施裡,都提到了芬太尼 (fentanyl),指出墨西哥的毒品販運組織,是全球領先的芬太尼、甲基安非他命、古柯鹼及其他非法藥物的販運者,這些組織在加拿大經營的合成實驗室日漸增多,中國共產黨則一直在補貼或以其他方式激勵中國化學公司出口芬太尼和相關前體化學品,這些化學品被用於生產在美國非法銷售的合成鴉片類藥物;美方認為,中國政府未能逮捕、扣押、拘留或以其他方式攔截化學前體供應商、洗錢者、其他跨國犯罪組織、在逃罪犯和毒品。

因此,這些關稅措施,又被稱之為「芬太尼關稅」。

2025/5/28,這兩項關稅,因為被認為逾越美國總統職權,遭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判決無效,在美國政府提出上訴後,第二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對此判決做出「暫時性行政中止令」(administrative stay)」,允許這些關稅措施暫時恢復效力。

川普在NEA、IEEPA下的關稅措施

川普關稅的法律依據

除了NEA/IEEPA下的關稅措施,川普第一任、拜登到川普第二任,還有多個依據「301條款」、「232條款」的關稅措施,參考這個表格

2025/1/20,川普曾經就南部邊境(芬太尼等)毒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入境問題,依據NEA發布「南部邊境緊急命令」,並在2/1,以這個緊急命令為基礎,依據IEEPA,宣佈對加、墨、中三國的「芬太尼關稅」。

到了2025/4/2,美國政府發出行政命令指出,因為「巨大且持續的年度美國商品貿易逆差」,導致美國國內生產能力萎縮,衝擊了製造業和國防工業基礎;影響了美國生產商的出口能力,進而削弱了他們進行生產的誘因,並依據NEA宣佈「緊急狀態」,並依據IEEPA,實施對全球的「對等關稅」。

戰時法制與承平時期的「緊急狀態」

IEEPA與TWEA

IEEPA的立法過程,以及與美國戰時法制TWEA的關係,詳見條目〈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立法與《與敵國貿易法》

IEEPA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要減少總統過度使用緊急權力,1975年,美國總統尼克森想要改善貿易失衡狀態,依據1917年,一戰時立法的戰時法律《與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TWEA)》,對部分進口商品額外徵收10%的附加關稅,並獲得法院的認可註釋

美國對吉田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Yoshida Int'l, Inc., 526 F.2d 560, 584 (C.C.P.A. 1975);Yoshia即後來的YKK,台灣華可貴是其子公司。

吉田公司認為,尼克森徵收關稅的行為,超出了總統獲國會授權的權力範圍;法院則認為,在應對國家緊急狀態時,國會授予總統的「規範進口」權力是一種「全包的權力」(an all-inclusive power),也包含了徵收附加稅(關稅)的手段,這種廣泛授權在緊急狀態背景下是合憲的。

國會認為如此將造成總統擴權、需要有在承平時期可以處理相關問題的法律規範,因此啟動立法,1978年,NEA立法,次年制定了IEEPA,並修改TWEA,使其僅適用於戰時,不及於承平時期的「緊急狀態」。

美國總統必須在依據NEA發布的緊急狀態下,才能依據IEEPA宣佈採取相應的措施,而這些措施必須是「存在一個來源全部或主要在美國境外的、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的『非常態(Unusual)』與『極端嚴重(extraordinary)』的威脅」。

IEEPA賦予權力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規範或禁止外匯交易、資金轉移、貨幣或證券的進出口,以及調查、凍結、規範、指示、撤銷或禁止涉及外國或其國民在美國管轄財產中的任何權益的交易或行為;在武裝衝突等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沒收財產。

NEA/IEEPA與國會監督

在對NEA的監督方面,美國總統必須在宣告緊急狀態後,立即向國會提交報告,說明宣告的理由、威脅性質,以及擬採取的行動,並定期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於每次延長緊急狀態時再次通知國會。

國會可通過聯合決議終止NEA的國家緊急狀態,該決議需兩院多數通過,並送交總統簽署。若總統否決,國會需兩院三分之二多數(supermajority)才能推翻否決註釋

1976年,NEA剛通過時,授權國會透過「共同決議」(concurrent resolution,由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都通過)來終止國家緊急狀態,無需提交給總統簽署,總統也無法對其行使否決權。

1983年,在「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 Chadha」案,美國最高法院認定,若國會通過法律時,保留自身權力,能以簡單多數決(或單一院、委員會決議)否決行政部門的特定行動或決定,且該決議無需總統簽署,這種「立法否決(legislative veto)」違背了美國憲法中立法須「兩院通過、總統簽署」的原則,因此違憲。

法院認為,不需要總統簽署的「共同決議」通常僅表達國會意見或立場,不具有法律效力;唯有由兩院通過、總統簽署的「聯合決議(joint resolution)」才具有法律效力。NEA原本賦予共同決議終止緊急狀態的法律效果,與憲法規定不符,因此在1985年修正為必須以「聯合決議」才能終止總統的緊急狀態命令。

根據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RS)報告統計顯示,美國總統依據NEA宣告的國家緊急狀態,截至2024年1月15日共有79項,涵蓋國際制裁、資產凍結、網路安全等多元主題,其中約有41至43項緊急狀態目前仍有效。這類緊急狀態多數持續時間長,部分甚至已維持數十年,形成所謂「永續緊急狀態」現象。

在同一報告中,總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宣告的國家緊急狀態則有69項,其中39項仍在實施。儘管NEA與IEEPA均設有國會監督與終止機制,但國會實際以聯合決議成功終止緊急狀態的次數極少,例如2023年才首次成功終止COVID-19疫情相關的緊急狀態註釋

COVID-19疫情的緊急狀態,是由川普於2020年3月宣告,賦予聯邦政府廣泛權力應對疫情,包括疫苗接種、檢測及醫療資源調配等。這項緊急狀態持續三年多,期間拜登多次延長,直到2023年4月簽署終止決議,正式結束該國家緊急狀態。

2023年國會通過聯合決議H.J. Res. 7),要求終止COVID-19國家緊急狀態。這項決議由共和黨主導,但獲得部分民主黨支持,拜登雖然曾公開反對這項決議,但最終未否決,並於2023年4月10日簽署,讓國家緊急狀態提前終止(原定於同年5月11日到期)。

整體而言,美國總統宣告國家緊急狀態的頻率高、持續久,國會監督與終止機制的實踐則相對有限,導致緊急權力長期化。

美國法院的判決

2025年5月28號,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註釋做出判決,認定川普無權依據IEEPA,對全球商品大規模徵收關稅,並對「芬太尼關稅」與「對等關稅」,實施「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要求行政部門十天內停止這些關稅的措施判決書註釋

CIT甚至是駁回該案原告對這些關稅實施「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聲請,而直接做出判決「The court grants Plaintiffs’ Motions for Summary Judgment and denies Plaintiffs’ Motions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s moot.」參該案判決書

同一天,還有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和 hand2mind, Inc.兩間公司控告美國政府的訴訟,針對這兩間公司,關於IEEPA關稅的初步禁制令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 ruling)。

法官Rudolph Contreras與CIT判決所持的理由大致相同,並指出,他的裁定僅適用於這兩家企業,並暫緩執行14天以便政府上訴;Contreras並認為,IEEPA本身並非「關稅法」,因此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拒絕了美國政府將該案移送至CIT審理的請求。

這個判決,是由5家美國中小企業註釋及12個州政府分別提起的兩起訴訟,法院將兩案併案審理並以一份意見書作出判決。

五家企業為VOS Selections(進口與分銷葡萄酒和烈酒)、FishUSA(批發與零售釣魚裝備及服飾)、Genova Pipe(製造ABS等塑膠管及配件)、MicroKits LLC(生產電子套件、教育用品與樂器)、Terry Precision Cycling(女性自行車服飾、車座及配件設計與製造);都是聘僱員工數從十數名到一兩百人的中小企業,它們高度依賴進口,加上規模小、議價能力低,受到關稅增加成本上升的衝擊特別大。

它們透過非營利公益訴訟組織Liberty Justice Center,於2025/4/14提起的訴訟,主張美國總統未經國會授權、濫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進口商品加徵關稅,是越權行為。

徵收關稅是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雖然法院同意國會將這個權力,透過授權的方式,交給總統,以維持在經貿政策上的彈性,但這樣的授權,必需在法律文字中「明確地表達」其意圖。

 

註解

案例

1979年,卡特總統(Jimmy Carter)援引IEEPA因應伊朗人質危機(Iran Hostage Crisis),係迄今最長時間的經濟制裁(sanction);2001年的911空襲事件之後,美國國會大幅擴張IEEPA,同時制裁阿富汗(Blocking Property and Prohibiting Transactions with the Taliban)。近期的中美貿易戰中,IEEPA亦扮演重要角色。舉例而言,2019年5月15日,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即以IEEPA發布〈行政命令:保護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之供應鏈〉(Executive Order on 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並於翌日將華為及其遍布26國的68間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之管制名單。

法律本文對總統可以採取的措施,本有明確的規範,但是在1981年,在國會的默許與法院的判決下(參考1981 DAMES & MOORE v. REGAN案)接受了美國總統(卡特)執行「禁止索賠」這個法律沒有的措施,使得IEEPA的授權範圍開始擴張參考;但仍沒有以此作為課徵關稅依據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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