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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的限制與WTO仲裁

韓國對日本食品的進口限制

2011/3/11,福島核災發生後,韓國立即禁止日本8個縣(福島縣、青森縣、岩手縣、宮城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50個品項的水產品,及13個縣市26個品項的農產品進口,並且要求其他可進口品項進口時,需附銫的檢驗報告,如果測出微量(未超標)的銫時,需要再檢附其他核種的檢驗報告參考

到了2013年9月,韓國政府由於福島反應爐機組仍有數百噸受污染的水流入海中,引起大眾關注與日俱增,認為福島輻污水外洩狀況、近海水產污染狀況不明參考,公告並實施「臨時性措施」:

  1. 禁止福島周邊8縣市所有水產品,及14個縣市27個產品品項輸銷韓國。
  2. 日本產製食品遭微量檢出銫結果時需檢附「其他核種檢驗報告」。
  3. 不分產品與原產地,調降韓國國產及其他國家進口食品含有銫之檢驗標準(自370Bq/kg,調整為100Bq/kg)參考

之後日本政府提出抗議,韓國2014年9月派專家赴日進行實地考察,並做出結論,「完全無法確定放寬進口限制的時間表」參考

日韓WTO仲裁(第一審:專家小組)

2015年5月21日,日本宣布針對韓國「非法限制進口」水產品、與「額外檢測」情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處理機構(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提出爭端處理。

日本政府認為,核災4年後食品所含輻射物質已大幅下降、不會再對人體產生影響,韓國的限制進口無科學依據,違反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協定》;依DSB程序,兩國將舉行雙邊磋商,若60天內無法解決爭端,日本可要求第三國法律專家、科學家組成專家小組(panel)介入審理此案。

2015年5月24、25日,日韓兩國在日內瓦WTO總部進行磋商,雙方未能達成共識;8月底,日本政府正式要求DSB設立爭端處理專家小組(panel)。

專家小組直到2018年2月22日,專家小組終於做出裁決,除了福島核災方發生後,韓國對日本8個縣的特定水產禁止進口,符合當時日本對自己國內水產流通的限制,並未違反《SPS協定》外,韓國日後的維持禁止、由特定水產擴大為全數水產、要求額外檢驗等情事,專家小組判定違反《SPS協定》第2.3條的「不得歧視待遇」、第5.6條的「禁止非必要的貿易限制」,且韓國的整體行為,也不符合附件B(1)、B(3)與第7條關於「透明化」的要求第一審裁定書

2018年4月9日,韓國提出上訴參考

日韓WTO仲裁(第二審:上訴機構)

WTO 仲裁機制的第二審為「法律審」,不涉及事實認定部份,由「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進行。2019年4月11號,公佈二審結果,「上訴機構」認為「專家小組」在「不得歧視待遇」及「禁止非必要的貿易限制」的法律認定有誤,造成裁定結果翻盤第二審裁定書,對韓國有利,而WTO仲裁為二審二級制,本案也因此定讞。

在《SPS協定》第2.3條「不得歧視待遇」問題上,「專家小組」認為韓國只針對日本規定「含有微量(未超標)銫的產品,也需要進行其他核種的檢測」,卻沒有對其他國家做同樣規定,違反「不得歧視待遇」。

但「上訴機構」認為,不應只在「產品」是否受到歧視待遇做比較,而要考量福島事故後,日本在環境及生態上與其他國家的差異性,這些「地域性」(territorial)的因素造成的風險差異,也是會員國在依據《SPS協定》第5.2條,進行風險評估時,需要考慮的條件。

而在第5.6條的「禁止非必要的貿易限制」問題上,「上訴機構」考慮的重點,是在何謂「適當保護水準」(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ALOP)上,各國因為經濟發展程度或消費習慣不同,而制定符合該國政策目的的保護措施,是《SPS協定》所允許的。

日方認為,只要滿足銫含量在100Bq/kg以下,就可以維持韓國人民年攝取輻射計量在1mSv以下,這種量化的理由,不能取代韓方希望達到對輻射「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以及維持核災前從食物中攝取到的輻射劑量要求;因此,韓方採取的保護措施,仍符合「適當保護水準」,不構成「非必要的貿易限制」。

至於「專家小組」認為,韓方對管制措施對適用產品的具體範圍、明確提出符合《SPS協定》措施的要件、以及使日本業者得知資訊取得的確切管道等方面,違背「透明化義務」部份,「上訴機構」持同樣看法參考

更新日期:202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