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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三讀通過,加強管制使用生煤、石油焦,排放標準更嚴格

資料來源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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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5年7月22日)上午三讀通過「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後續將送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本自治條例一 旦經環保署同意核備後,未來本縣使用生煤、石油焦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的業者必定得改用潔淨燃料,否則將無法符合新法規的要求。</p><p>彰化縣環保局長 江培根表示,雲林縣曾制訂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不過因為該自治條例禁用特定燃料的管制規範,抵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相關規 定,於去(104)年9月7日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告無效。彰化縣制定「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取代禁用規定,將生煤、石油焦及水煤 漿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用加嚴的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並要求不得檢出戴奧辛及鉛、鎘、汞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實質上可達成與禁燒生煤、石油焦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相 同的效果。同時為避免業者使用其他高污染特性燃料(如:紡織污泥、廢木材、廢潤滑油…等),環保局除要求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外,嗣後 也會依該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許可審查原則,避免空污管制出現漏洞。</p><p>未來俟「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彰化縣 內的新設污染源自公布日起必須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排放標準,既設污染源則必須自公布日起2年後符合排放標準。通過後的自治條例大幅加嚴空氣污染物的粒狀 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且規定不得檢出戴奧辛及鉛、鎘、汞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未來使用生煤、石油焦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的業者必定得改用潔 淨燃料,否則將無法符合新法規的要求。</p><p>期盼未來「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的推動可以督促業者善盡環保與企業責任,共同打造友善彰化、空氣清新的生活環境。</p><p><img alt="" src="https://c1.staticflickr.com/9/8413/29110540874_266db52d69_o.jpg"></p&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