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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禁採,很好 環團:那礦業法霸王條款呢?

環團與立委於中興大樓招開記者會。(攝影:侯百千)

前情提要
配合政府1986年水泥東移政策,台灣水泥業從西部移往東部。但在去年(2015),亞洲水泥計畫於新竹關西復礦,提出「羅慶仁」、「亞州水泥」及「羅慶江」三個礦業用地案,於環保署進行環評。今年(2016)1月12日,環評專案小組審理羅慶江案時,認為與羅慶仁案、亞洲水泥案難以切割評估,且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決議三案合併審理並送二階環評。

切割撤案避二階 亞泥闖環評 要重返西部

你知道嗎?

礦業資源屬公共資源,在加拿大,明定國家在收回公共資源時,不須給予補償,不過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的ISDS機制,此一原則受到跨國企業的挑戰:

本案涉及到ISDS裁定與國內法規的衝突,特別是在公共資源的所有權方面,加拿大政府的和解,等同於承認私人企業可以主張公共資源的所有權,因此才需要被補償。許多加拿大團體指出,這個案子的結果將造成公共的資源得以被外來的投資者「私有化」,在ISDS對國內法規的挑戰之下,甚至未來有可能使公共的自然資源被商品化 。

ISDS事件簿》架空法律 公共資源私有化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侯百千報導

上周三(5/25),環保署長李應元提出明年(2017)將停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開發,做為新上任的「獻禮」。今日(6/2)環團召開記者會,認為國家公園採礦僅是台灣礦業問題的冰山一角,雖然對於該作為予以肯定,但還是必須對於礦業制度進行全面性的改革,包括礦業環評漏洞、開發侵害原民權益以及不合理的礦業補償機制等問題。

《礦業法》第13條,採礦權一期可達20年,期滿之後,申請展期的次數沒有限制,這造成早年如《環評法》等(制定於1994年)在環境法規未完善時,取得採礦權的礦場,得以持續開採,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說,全台灣到2014年底,共有254個礦區、189個開工礦場,其中5分之4的礦場從未經過環評;立委林淑芬說,《礦業法》第31條在2003年翻修,將採礦權展期的准駁,從原先的「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認為這是「霸王條款」。

而《礦業法》第31條也明定若採礦權遭駁回,造成廠商損失時,必須給予補償,光是太魯閣國家公園在2005至2008年間,就陸續編列1.2億預算補償16個礦場。環團質疑,礦產是《憲法》明文規定屬於全民的財產,本質接近特許行業,並不是非得要給廠商獲利,而國家在駁回採礦權時、收回這些全民財產的使用權時,也不應該對業者給予補償;環團認為,國家礦業的制度還是極度向礦業權人傾斜,要求刪除《礦業法》第31條。

現場經濟部礦務局主任秘書徐銘宏回應,近5年來申請礦區的許可,已經減少到30礦;而廢止的達68個礦,相較起來是一個嚴謹的態度面對台灣的礦業。對於《礦業法》第31條的刪除問題,徐銘宏表示,因為早期廠商投入大量成本,於是才在相關政策之下給予一個實質補償的機制,被核定實質損失才會補償,經濟部認為站在主關機關保護的立場,希望對業者有所保障。至於花蓮的開發問題,近年來藉由大理石的管制,來減少水泥的產量。而森林法與落實原民權益等其他議題,未來會再配合環保署與相關機關做一個平台,再來進行溝通。

參與花蓮反亞泥運動數十載的田春綢(右)於記者會現身說法。(攝影:侯百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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