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王子豪報導
環保署長張子敬,要將環評制度帶往何方?(攝影:王子豪)
3月25號,環保署長張子敬在立法院答詢時,確定目前環保署沒有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的打算(參考),4月1號,再在立法院, 針對環評的作業程序,提出「三點精進措施」,以回應「不修法」如何改善環評制度的問題;針對老舊案件的爭議,張子敬也提出透過「行政程序補全」來達成;他說,未來環評審查結論將加入開發時間限制,老舊案件也將以「環境調查報告」、「因應對策」的方式處理。
「三點精進措施」畫出的圖像
張子敬所謂「三點精進措施」指的是,第一, 如果涉及各相關機關法定權責,將分工併行作業;第二,強化環評委員充分討論的空間; 以及第三,落實環評旁聽發言秩序。
在「分工併行作業」上,張子敬舉例,許多重大環評涉及水電供需問題,環保署就邀請經濟部赴環評大會,針對目前水電供給、調度進行一次性說明,讓環評審查涉及水電問題一次釐清;類似的盤點工作,的確非常重要,不過,張子敬的話,是在讓「讓環評回歸聚焦環境議題審議」的脈絡下說的。
關於「福海風電案」訴願決定,對「二林精機案」造成影響,是否可能限縮環評範圍的討論,請參見:〈環評只評環境污染? 張子敬一句提醒 二林精機敗部復活〉
3月27號,在二林精機環評,因張子敬一句提醒,使案子「敗部復活」,環保署所持的理由,是行政院在「福海風電案」訴願,認為該案決議不開發理由為「與環保因素無關考量」,因此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未來環評是否會更聚焦在「環保」因素,而將非水電因素,如水電供需等切割開來?這個還有待後續觀察。
張子敬上任後,在環評大會中, 曾表示過要「避免投票表決」的情況,他認為,環評的機制應還是以「共識決」為主。而對於過去幾案爭議較高的案件如深澳燃煤電廠、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等,張子敬曾表示,在審查上的困難,其實是來自問題沒有被回答,環評委員資訊不足而趨於保守或是難以決斷;在立法院,張子敬說,將強化環委、專家學者意見在專案小組中充分討論,由環保署盤點及追蹤意見處理情形,以提升審查效率。
至於「旁聽秩序」的方面, 張子敬強調,過去發生一位發言者把時間挪給另一位發言者、正反雙方爭執互相干擾…等情況,他認為,旁聽團體或民眾發言的目的,應該著重在是「把訊息和意見確實傳達給委員」。
從「三點精進措施」,未來環評會,會不會「只管環境議題」、「不表決」、「旁聽守秩序」,這個不得而知。而「老舊案件」,則更加是制度面的問題了。
處理「老舊案件」:行政手段與修法
「老舊案件」分成兩種,一種是現在已經拖很久的案子,一種是現在還沒有通過,但未來拖很久的案子要怎麼辦?
環保署綜合計劃處處長劉宗勇說,環保署規劃未來將在審查結論加入如「環評通過後須10年內開發」的時限,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無效,特殊情況可申請展延,但以5年為限。他說,環保署希望將「時限」變成環評審查共通結論,但因環評不只中央,還牽涉到地方環評,環保署將與地方環保局溝通後確定最終版本。
但這是對現在還沒通過,未來可能拖很久的案子說的,至於已經拖很久的案子,劉宗勇說,現行《環評法》第18條讓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因應對策」,不提可罰,若未確實執行也可罰,若情節重大可要求停工,環保署的方向則是使用現行工具,就算開發單位開始施工了,在環境問題未被妥善處理前,可一再罰開發單位,最高可讓他停工、無法執行,一樣能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
在「舊案」問題上,2017年9月,環保署《環評法》草案,不是這樣的。
現行《環評法》第16-1條規定,環評通過、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未動工,要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環現差未通過前不得施工,2017年9月,環保署預告《環評法》修正版本(草案連結),其中第30條規定,審查「環現差」報告時,認定開發行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可變更原審查結論,必要時得廢止之,第31條則規定,若環評後10年未實施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結論失效;也就是說,環評委員會將有權限廢止老案的環評結論,若超過10年未開發,老案的環評也自動廢止。
如此的目的,是如深澳、觀塘、各類東海岸開發等老舊案件缺乏退場機制,只要通過環評,就如同獲得免死金牌一般,即使現實時空條件與環評通過時已天差地遠,開發單位也能一審再審,主管機關永遠無法將案件整個駁回,只能一直要求開發單位補資料,讓他下次再來審,直到過為止。
1996年東帝士成立「東鼎」,1999年,東鼎的「觀塘工業區」通過環評,2016年,中油併購東鼎後,利用這個已歷20年的老案,讓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復生,是環評老案「不死」的重要案例。參見條目:〈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及爭議〉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說,許多案件通過後卻未進行開發,但當地環境已改變,如原來調查沒有珊瑚,後來卻發現有,那是否還能依照原來環評內容動工? 他說,即便「環現差」一直不通過,因為原有環評仍然有效,老案無法退場,開發單位可以一直送,每次都是生態問題而被要求補件,但永遠無法退場,這問題唯有透過修法才能解決。
若比較張子敬的「改良現有制度」與草案的修法方向,環保署現在希望未來環評透過審查結論加入10年大限,但這僅對未來環評案有效,無法涉及過往老案,但「草案」卻有處理老案問題,如《環評法》修法於2020年通過,若老案在2030年未開發,環評將自動廢止。
此外,如張子敬所說,在審查「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因應對策」時,只有開罰、要求停工等手段,但是在「草案」第24條,環保署發現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是可直接廢除環評結論的,依據現行《環評法》,「勒令停工」的標準非常嚴格,唯有「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未依環評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者」,也就是傷害已發生才能要求停工,與《環評法》的「預防原則」,可說完全背道而馳 。
胎死腹中的修法草案
2017年《環評法》草案,是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上任後,所設定的重要工作,草案中,關於「老案退場」的部分,詹順貴曾表示,10年未開發環評失效,「是經濟部難得沒有反對的部分」(參見環資報導),但草案所處理的問題,絕不止此而已,在行政院的壓力下,這部草案,其實從沒有送出過環保署。
另一方面,環團對草案的內容,評價不一,雖然希望儘速修法,但也對草案不足之處,提出許多意見(2018/3環團要求速修及修法意見),去年(2018)10月,詹順貴在觀塘案爭議中辭職,兩個月後,環保署長李應元也在內閣改組後離開,繼任者張子敬的幾番表態,大概已經可以確定,這個草案,已經胎死腹中。
對於張子敬來說,沒有必要去碰這個各方意見衝突的法案,而在「不修法」,由行政機關主導下,未來環評制度將如何,只能說,走著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