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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缺漏 北市勞動局向中央提四建議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今日出席「勞動局30周年回顧與展望」記者會,針對中央提出四項建議。(攝影:侯百千)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今日(1/16)針對《勞基法》的新修正條文提出四項具體建議,希望中央可以在3月1日新法上路前修正施行細則,以補足新版《勞基法》之缺漏。賴香伶強調,勞動局是根據第一線實務經驗,提出好的方案,「跟槓上中央無關」。

你知道嗎?
《勞基法》第32條之1未定補休換加班的期限,就形同「不限期的變形工時」,參見〈夾帶闖關的魔王級條款:勞基法第32條之1

勞動局提出的四項建議分別是一、「加班費及休息日工資換補休(第32條之1)」部分,補休屆期核算工資規定,應設置半年或一年的期限;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調整(第32條)」部分,中央應該界定出「每3個月138小時」的加班上限,所指的是哪3個月,以防止連續數個月都加班54小時的情形發生;三、「七休一調整(第36條)」中,適用「放寬七休一限制的特殊行業別認定」的部分,也應明定中央來統一認定,以免造成事業單位的所屬機關出現認定混亂的情形;四、「勞資會議後,其結論應向地方政府備查」的部分,中央應強制訂定其備查期限,以方便地方政府勞動檢查的作業。

賴香伶指出,新版《勞基法》在許多部分都還有缺漏,尚待中央增訂施行細則,否則會出現許多問題,如「加班換補休」若無明訂「屆期」之期限,恐怕會淪為勞資各說各話的情形,而就實務經驗上看來「半年會比較好」,另外「每三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的部分,若無界定是「每三個月是哪三個月」可能會出現數個月都加班近54小時的情形發生,卻又無法可管,反之若是訂為「任三個月」就較無疑慮,希望中央在未來施行細則界定清楚。

除向中央提出建議外,賴香伶同時宣布台北市將在三月之後發動數波勞檢專案以杜絕過勞,首先將針對台北市內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企業進行勞動約定書進行審查,若發現有過勞疑慮就予以廢止;另外也會要求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設置勞資會議,第一波鎖定尚未設置勞資會議的283家上市上櫃公司,要求其限期改善,未來也將針對保全、貨運、客運等高工時行業進行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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