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蔣宜婷、謝碩元報導
北市媒體業勞檢激起陣陣漣漪,七月份出刊的遠見雜誌以「一部勞基法,搞慘360行」為專題,批判《勞基法》缺乏適用每一行業的「彈性」、製造勞資衝突。而現任網路媒體「新頭殼」董事長,曾任新聞局長、中央社董事長的蘇正平,也在自家媒體上,發表〈不是對三月媒體勞檢喝采〉及〈媒體勞檢要為新聞志業留多少空間?〉兩篇文章,他認為記者勞動狀況特殊,提出勞檢「破壞新聞自由」、「縮小新聞志業空間」等批判的論點。
記者的勞動狀況與新聞志業、新聞自由的關係是什麼?在接受「焦點事件」記者採訪時,蘇正平認為記者工作不是工廠工作,若適用嚴格的工時規範,就是「讓媒體管理單位去監督記者是不是處於工作狀態下,這是很沒尊嚴,隨時在監督下工作,跟工廠勞工一樣…」。
面對記者工作特殊,工時長又難以計算,造成勞檢全數違規的困境,蘇正平認為,除了《勞基法》的工時規範不適用於記者外,「勞動部的官員應該有這個guts宣佈『責任制』適用這個行業。」他也補充,這並非無限上綱的責任制,需配合記者與雇主間的個別合約跟工作規範。
「記者既然把自己當作第幾權,然後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你應該曉得自己的權利義務」,蘇正平認為,記者可以成立工會,或在勞資會議中,與雇主協調工資、工時等問題,「如果連記者都不敢爭取自己的權利,要用行政權來保障自己的權利,這個記者我們還能期待他為社會的公平正義發聲?」。
對於記者勞動條件的問題,相較於成立工會、勞資會議等內部監督機制,蘇正平對於由外介入媒體勞資關係的行政權,表達強烈質疑。
他指出,曾有學者與工會代表等建議勞動局進入媒體的發稿系統,透過發稿時間,掌握記者工時。對此,蘇正平認為,讓行政權進入編輯台,是對新聞自由的侵害,「倒洗澡水可是把整個小孩都倒掉了」;即便不進編輯台,蘇正平對勞動局的勞檢、開罰仍充滿疑慮。
「因為《勞基法》不符產業特性,現在是每一家都被罰」蘇正平說,普遍違法的情形,也會讓具有特定政治目的的行政機關,依據其政治需要,進行勞檢和裁罰,「我政治上需要就檢查,我要保護就不檢查,是不是可以讓握有權力的人依照其政治需要去進行勞檢?」
另外,蘇正平也擔心,未來「不管是記者或是主管,都必須用值不值得發加班費去衡量了」,在明確工時規範後「台灣的新聞志業空間愈來愈小」。(相關文章)
「像是318,有人認為是工作,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你不給我加班費我也是要在現場,我們過去野百合學運,我們一天工作完晚上也都在現場,我們有想過要領加班費嗎?」,在5月26號的文章裡,蘇正平說,318學運時,一直守在現場,逾時工作的新頭殼記者林雨佑雖然沒有領到加班費,但是「社方的確給了他一筆不見得比加班費少的獎金」,這引來已經離職的林雨佑在6月1日回應,「應該建立起固定性加班費、補休、人力調配制度,而不是以法律地位不清楚的『獎金』來取代本應發給的『加班費』」。
蘇正平強調,如果記者需要計算加班費,「回歸到事業經營」,記者對事件特別關心前去採訪,然後雇主就要被動地支付加班費,「會有這種雇主嗎?不可能有吧!大家不能太天真的認為我記者要保持那麼大的自主性,我決定你雇主要給我多少錢」。蘇正平說,「林雨佑大概還認為,我今天多做一些工作就申請加班費,晚上有地方我去採訪,我就申請加班費,怎麼可能,工廠裡面的勞工說要加班,就能加班嗎?」蘇正平認為,如果記者要適用「加班費」的規定,最少需要經過主管的核准,不是由記者自行決定的。
對於蘇正平的批判,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認為他忽略了媒體產業的變化,在這個競爭的產業鍊中,記者如何成為血汗記者,這個問題並沒有被說清楚,「蘇正平這個老經驗」應該把話講清楚,而不是搬出古老的新聞自由、新聞倫理,「這些價值沒有人質疑,勞檢也不是針對這個」。賴香伶認為,就是因為記者不是固定在一個地方,必須隨時移動,媒體就應該給他們充足的資源,讓他們可以深化資訊的處理。
她也解釋,這一次台北市的勞檢,並沒有進入發稿系統。至於某些記者提出主管會用Line等通訊軟體交代工作,甚至為了規避勞檢,直接叫記者在Line上面發稿的情形,賴香伶說,他們也沒有檢查屬於「私領域」的通訊軟體紀錄。
賴香伶說,行政上的檢查不同於司法檢查,有它弱勢的地方,即便是嚴重的工安事故,也只能由司法來介入。
不過,工時舉證困難,若勞檢進入這些系統是為了掌握更多的資訊,「私有制和管理權包在一起,上綱到沒有人可以挑戰」,賴香伶質疑「蘇先生是站在哪一方在講話」?
事實上,進入編輯台或者通訊軟體等私領域檢查的爭議,其實未必那麼無解,勞動部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要求工時約定(譬如「8+2」)需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寫入工作規則;確認正常工時之後,加班認定,可以發稿紀錄、行車紀錄、勞工自行製作之紀錄,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而這些紀錄「雇主應記載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黃維琛也承認「勞檢有其極限」,不過「記載」加班狀況的這個要求,就把不管是在編輯台或者私領域的紀錄拉了出來,「勞檢單位只需要要求『覈實記載』就可以了」,黃維琛解釋,如果有記者提出申訴,拿出自己的紀錄,資方拿不出來,無法舉證,就可以作認定,如此,根本不會涉及行政權進入編輯台或私領域的問題。
《指導原則》提出「正常工時依約定之起迄時間、加班依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的原則,黃維琛解釋,如果媒體真的實施「8+2」,除了書面記載的正常工時外,加班就按照實際工作狀況認定,「8+2」之前的早上時間,「8+2」中間原本該休息沒休息的時間,以及這之外的時間,有加班,就可以紀錄、就可以報加班。
而對於勞檢及開罰,黃維琛也採取積極的態度,「這種事情不是像抓小偷,就是要『打草驚蛇』」,處理了一件兩件,讓雇主知道,對於加班「不閃不避,有報的就要認」。
「責任制」與加班的發動
近年來過勞問題引發關注,醫療、保全…等行業頻傳過勞死的消息,即便對《勞基法》不熟悉的人,恐怕也聽聞過「84條之1(責任制)」的「威名」,《勞基法》第84條之1,由勞資雙方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幾乎是全部的工時規範,沒有加班、做七休一、每日工時12小時上限…等保障,不過要適用84條之1的兩個重要的關卡,是首先必須是中央的勞動部指定行業,此外,工時約定需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的核備。
由於地方政府有審核權,因此,勞動部會針對行業別頒佈「工時行政指引」,地方政府也各自有單行的「審核標準」,可以這麼說,「責任制」只是架空了《勞基法》的明確規範,將管制的機制交到行政部門的手上,這雖是勞動法令保障的倒退,但行政權也絕非沒有介入的空間。甚至可以這麼說,一旦一個行業被納入責任制,缺乏明確法律保障,行政機關等於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反而應該更積極地介入,以維護勞工的權益。
至於「加班」的發動,在實務上早有規則,行政法院的見解是,勞工「自動」加班,雇主不表拒絕,且受領勞務,就可視為「加班」或「停休」(如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735號判決),記者「自己」要加班,主管不表反對,甚至接受記者的稿件,當然就是「加班」或「停休」。實務上,也並非如蘇正平所質疑的「工廠裡面的勞工說要加班,就能加班嗎?」如此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