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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忙盲茫一》勞檢過後 工時規範啟動

今年(2015)4月,北市勞動局針對轄下媒體一連串的勞動檢查,違法現象嚴重,記者工時過長問題引發關注;各媒體為應付勞檢而調整制度,激起形式不一的反應。此外,勞檢引發「《勞基法》工時規範缺乏彈性」,甚至「侵害新聞自由」的批評,而外部力量介入,難以在日常維持勞動權益,勞檢後,東森電視台與自由時報工會相繼成立,新一波記者捍衛勞權的集體行動方興未艾,這個系列,希望從四大報系的勞權、工會,以及勞檢引發的辯論,探討這幾個層面的問題。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蔣宜婷、謝碩元報導

面對北市勞動局的勞檢,首先有反應的,是總公司位在新北市,不在此次勞檢範圍內的聯合報,聯合報傳出計畫以每日「8+4」小時(相關報導),與外勤記者約定工時,「8」指的是「工作時間」,而「4」則是「休息時間」;不過,後來或者是由於媒體的報導,或者是勞動局對此有意見,「8+4」變成了「8+2」,這種約定的方式,並沒有出現在聯合報的《工時紀錄管理辦法》裡,而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僅由報社透過主管傳達。

無論「+4」或「+2」,都是把「休息時間」鑲進記者一天從開始工作,到結束工作的時間裡面;利用《勞基法》未明確規範「休息時間」是否計薪的模糊空間,造成有10或12小時的工時紀錄,卻不須給付加班費的狀況。

要釐清這個問題,我們先從《勞基法》的工時規範開始談,《勞基法》基本的工時規範,是每日「正常工時」可由勞資雙方約定,最長不能超過8小時,超過這個「正常工時」的時間,稱為「正常工時延長」,也就是俗稱的「加班」,就要給付加班費,兩者合計,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

在《勞基法》中,勞動部公佈的特定職業,可以適用「變形工時」及「責任制」,不過記者並非可適用這兩類特殊工時型態的職業,因此在這邊不多作討論,值得注意的是,在媒體普遍違法的狀態下,記者會不會因違法的「普遍性」,而被推向適用特殊的工時類型,這在本系列後面將會有所討論。

在聯合報的《工時紀錄管理辦法》裡,要求主管登載記者的出勤時間紀錄,「出勤紀錄登載時間,其中8小時為工作時間,其餘為自由彈性運用之休息時間」,如此,既滿足紀錄記者「工時」的要求,卻不因10(8+2)小時的工時,而造成需要給付加班費的情形。在這個框架下,規範了報社記者平日的工時,若以上午11點向報社報稿開始,到晚上9點把一天的稿子寫完,10個小時的時間,就不算加班。而類似的工時約定方式,是否會擴及到工作狀態類似的其他三大報?

蘋果日報工會常務理事陳嘉恩說,工會向資方詢問,得到沒有要實行「8+4」這樣的答案。之前,還沒有「即時新聞」的時代,記者中午前把稿單回報,報社內部大約1點半開讀報會,檢討前一天的新聞,兩點鐘開報稿會議,之後主管對線上記者會有所指示,5點鐘開第二次會議,決定版面,此時會指派記者版面和字數,記者開始寫稿。

在中午主管上班之前,記者是處在比較「鬆」的勞動狀態,這段時間如果不計,早上11點到晚上9點的10個小時,陳嘉恩說,在外面跑的記者,的確不是時時刻刻都在工作,中間的空檔是多長,就變成勞資之間的協商,陳嘉恩認為,在這種情形下,以外勤記者來說,「8+2(假設是兩餐的時間好了…)」還算合理,也就是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才會衍生出「加班」的問題,至於內勤,像是編譯中心的人,則或許用「8+1」比較合理。

也就是說,線上記者日常的工作:早上9、10點開始跑記者會,中午報稿,到晚間9、10點左右最後交稿的這段時間,已有漸漸向「8+2」的型態靠攏的趨勢,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也認為,如果是「8+4」,「根本是報社不想讓記者有加班的機會」,而「8+2」她則認為「可以談」。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動部於今年(2015)5月6日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推定勞資雙方工時約定,應以「書面勞動契約」、訂入工作規則。而「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如果是「8+2」的約定,那個「+2」的「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即便是約定了之後,如果勞工舉證依雇主要求繼續工作,可以視為工作時間。

至於紀錄工時的型式,不限傳統的簽到簿、出勤卡,對外勤記者來說,包括「發稿紀錄、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之紀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不過,賴香伶強調,媒體在與記者約定時,「8+2」的「2」怎麼計算,一定要把配套寫清楚,「這東西一定是事實認定,舉證,如果舉證不了,我們就去查」,譬如哪天立法院正打得兇,記者都沒有休息,「2」的休息時間也在工作,這個時候,就不叫休息,勞檢的時候,就會註記這是工作時段,也就是所謂的「事實認定」;關於這點,也與勞動部在5月6日公佈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正常工時以約定起迄時間為準;加班以實際勞務提供起迄時間計算」的原則一致。

在「8+2」的邏輯下,上午的時間算是「奉送」,中午到晚上的10個小時算8個小時的工時,而將事實上從開始到結束工作近12小時的外勤記者工時,勉強塞進工時規範的框架裡。不過,記者更關心的,可能不是工時多長的問題,而是「勞動強度」的問題。

「有了即時新聞之後」,陳嘉恩說,「主管早上就會去報社上班,所以通常早上就會接到即時新聞主管的電話,早上的記者會需要隨採隨發」,記者從早上開始,就會接到主管的指示,事件發生之後10幾20分鐘,記者就得把稿子發回去,這造成了工作時段中勞動強度的增加。

陳嘉恩說,其實蘋果做即時已經很久,不過2013年壹傳媒交易案時,或許是當時的老闆黎智英認為報紙在走下坡,手機等載具越來越發達,為了衝點閱與流量,即時新聞從過去即時新聞團隊改寫中央社的方式,轉變為線上的記者處理,一天要發出數百則即時新聞。

而記者工時的問題除了在工作時段內勞動強度的增加外,就是特殊事件時,超出工作時段的連續勞動、長官沒日沒夜地交代工作,以及連續無法休假的日數增加,只需要針對318佔領立法院、復航空難、大寮劫獄事件、九合一大選…等特定重大事件「攻擊」,就可以發現無數類似的情形。

根據「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的調查,去(2014)年,選前一個月,跑選舉的記者有超過七成單日工時超過13小時,最長的人平均單日工時達14.38小時,一天要發出十幾則新聞,選舉期間,有記者表示,曾經長達15日禁休,選舉結束後,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度成為媒體寵兒,市府線的記者非但不能休息,勞動強度與工時反而更為增加(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