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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子在走才算工時? 桃園客運寧被罰也不甩勞基法

焦點事件記者陳品存報導

馮飛燿(左)接下陳情書,表示勞檢繼續加強,針對桃客案件記者會後馬上召開協調會。(攝影:陳品存)

今(4/27)早,桃園客運司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和工鬥團體前往桃園市政府前召開記者會,指出桃園客運無視《勞基法》規範,長期積欠勞工加班費、工時過長,勞工申請勞檢後還遭公司解雇。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馮飛燿出面,除表示繼續加強勞檢,另針對目前桃客狀況,於記者會後馬上召開協調會,午間協調會結束,再度沒有結果,勞動局要勞工在寫協調書「繼續協調」,遭解僱的前桃客司機范光明批勞動局態度軟弱。

你知道嗎?

加班費的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所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指的是什麼?除了底薪之外,經常性的津貼、獎金等要不要算進去?

參考: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

‥勞工之勞力所得,只要該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範圍,並得作為核算例休假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之基礎。而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工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十四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乃明文「工資」之定義,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而勞動基準基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其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故本件原告發給之夜點費、全勤獎金,既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規定之延長工資時,自應將「夜點費」、「全勤獎金」予以納入計算。

 

參考:

桃產總指出,桃客只有「行車時間」才列入工時計算,桃客司機諷是「輪子在走才算工時」,其他包括維修、清潔、加油的時間皆不計;計算加班費的方式也嚴重違法,桃客司機的薪資結構是「底薪」加「各種獎金」,司機平均工資約在4到5萬元之間,但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都以基本工資來換算時薪1713-01,每小時時薪馬上從208元掉到88元。

前桃客司機范光明在申訴後遭公司秋後算賬,藉故解雇,目前正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范光明說,公司計算工時非以每日計,而是每月總計,依公司規定每月正常工時為165小時,月行車時間超過219小時才會開始算加班費,計算方式為219小時到271小時之間每小時加發⅓加班費,271小時以上每小時加發⅔加班費。

桃客加班費計算爭議整理:

  • 什麼是工時?輪子在走才算工時?
  • 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是否包含獎金、加給?
  • 加班費不以「日」計算?每「月」超過219小時才開始算?
  • 月休4天,沒有「休息日」工資?

范光明說,桃客遇缺不補,人力嚴重不足,司機通常日工時長達12到15個小時,每個月只放例假4天,休息日上班也沒有依照「一例一休」計算加班費,公司根本無視《勞基法》規範,從月薪資明細上清楚看到加班費是2,024元,某司機某月本可以放14天假,但僅放4天,意即10天的加班費只有2,024元,長期下來被吃掉的加班費,一年可高達28萬,勞資長期協商無效,才申請勞檢。

桃客雖因勞檢不過被開罰300多萬,但寧可被罰,解僱申訴員工,也不願意補足人力,合理計算工時與加班費,公司也存在勞保高薪低報,勞退提撥率不足6%的問題,范光明表示,桃客勞資協調兩年多,員工不斷訴求桃市府要求桃客公司落實勞基法與工會法,並且補足過去積欠的加班費、將遭解僱勞工復職,但今天勞動局態度依舊軟弱,要他再寫協調書「繼續協調」,資方還說范早已被解雇,非公司員工,今天根本沒有出席協調會。

從月薪資明細上清楚看到加班費是2,024元,司機本來一個月可以放14天假,但都僅放4天,意即10天的加班費只有2024元。(攝影:陳品存)

註解
  1.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除了底薪之外,其餘屬「經常性給付」的各項獎金、津貼‥等都應該算進去,因此,在計算加班費時,只計算「底薪」或者用「基本工資」計算,都屬於違反《勞基法》的情形,參考〈加班費的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