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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航解散》大解協商 工會爭代表性 北市勞動局:捨而不用,費時更久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宋小海、侯百千報導

復航工會要求勞動部介入。(攝影:梁家瑋)

復航22日送出大解計畫書,依《大量勞工解雇保護法》,至12/2皆為復航與員工的「自主協商期」。昨日(11/23)首次協商,復航不認工會代表,雙方不歡而散,今日(11/24),復航企業工會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至勞動部,要求勞動部出面介入,不能光說「復航有信託,退休資遣無虞」,復航昨日已發生第一起跳票,未來員工是否能拿到錢工會「強烈懷疑」。

目前《大解法》第5條規定,公司提出大解計劃書後,須於10日內勞雇雙方「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若無共識才由地方勞動局介入成立協商委員會。復航企業工會副理事長龐閔憶說,《大解法》自治協商沒對「勞雇雙方」定義清楚,誰知公司是不是特意找內部乖巧的員工。

《大解法》中,在勞資自主協商期間,並未規定勞方代表產生的優先順序問題,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昨日受訪時表示,資方除了可與工會協商外,對象也可以是「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或個別勞工,但代表選任產生的過程紀錄若有疑義,或是無法達成全體員工簽署協議,勞動部門最後也會針對這些內容審核,一旦勞工提出質疑,資方談了也是白談。

相較於過去進行大量解僱的公司缺乏工會或臨時組成自救會,已籌劃相當時間的復航企業工會,登記有案即有一定代表性,劉家鴻說:「工會不就是現成的協商代表嗎?如果(資方)捨而不用,所花時間將會更久」。

劉家鴻指出,如果資方提出解僱計畫書後10日內,勞資達成自主協商,政府就不用介入,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像勞方如果認為與資方自行協商談不出結果,即可向勞動部門先行申請強制協商,而進入政府介入的「協商委員會」時,此時勞方代表即有明確順序以工會代表優先,其次才是由勞資會議或個別勞工推選代表。

在《大解法》未明定「自主協商期間」代表的情形下,龐閔憶認為,應修法為優先與工會協商,而協商委員會勞方代表第一順位的「工會」推派,也應清楚定義,包含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及企業工會。

空服員工會秘書長林佳瑋表示,勞動部曾表示復航資遣、退休金足夠,並已成立6億元資遣費信託,但昨日復航已傳出第一張1億元跳票,勞動部不能只說有信託就放手不管,應積極介入,並拿出證明讓勞工確定拿的到資遣費,也應由工會擔任信託管理人,勞工才能確保錢不會不見。

「林明昇,復興航空不是你一個人的,是所有員工替你打下來的」,龐閔憶說,目前資遣名冊已全數送出,但有銀行團對董事會解散公司決議有疑慮,之後可能申請重整、由新經營團隊繼續營運,既然公司有繼續營運可能性,就不該此時資遣員工。她說,公司應出面說明面對,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重整時讓想走的走、想留的員工繼續留下。

此外,交通部長賀陳旦於立法院答詢時,對復航停飛、解散事件,予以譴責,並表示,將由民航局開罰3百萬元,賀陳旦說,民航局將協調其他航空公司增開班次或放大機型協助疏運。復航「台北花蓮」、「台中花蓮」航線,因屬獨家經營,暫時將疏導旅客搭乘台鐵,並由華信航空最遲12/1前,以定期包機方式飛航這兩條航線,至於「馬公金門」航線亦正協調立榮提供飛航;在春節疏運期間,民航局將視需要協調國防部派遣軍用運輸機協助疏運旅客,另外也協調鐵路局、海運公司協助。

長榮航空今日(11/24)在民航局舉辦兩場機師招募說明會,復航機師陸續簽到入場。(攝影:宋小海)

松山機場復航旅客報到櫃台,時間停在董事會決議解散的11/22日(攝影:宋小海)。

11月22日傍晚,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幹員前往復航總部保全相關資料(攝影:宋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