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共構建案,或「台北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1991年台北縣政府徵收當地239筆、183位地主,27,225坪的土地(參考),2001年由台北市捷運局接手負責,與日勝生簽訂投資契約辦理「聯合開發」(報導)。
此案的爭議,首先是假捷運建設之名,進行的都市計劃變更及徵收,當中商業設施面積遠超過捷運場站所需,捷運設施用地之容積樓地板面積為3萬平方公尺,因聯合開發變更都市計畫而增加之可建樓地板面積為16萬9千平方公尺,也就是說,整個開發案的「公共建設」僅佔18.2%(參考);另外則是土地徵收當時(1991、1992年),根本還沒有聯合開發計劃(1999年核定),被徵收的地主,也無從進行「協議價購」。
所謂「聯合開發」,指由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地目變更為捷運用地,得以徵收土地,拿到土地之後再讓民間財團投資;捷運系統用地,除了供作捷運設施外,另外也有住宅、遊憩、休閒、辦公及購物等商業空間,以商業利益支付開發的費用。
2001年,北市捷運局與日勝生簽訂投資契約,在當地興建「美河市」建案,於2007年開始預售,2012年完工;佔地2萬8千坪,其中99.35%的土地由市府提供,日勝生僅持有0.65%,建案總計2千2百戶,但最後雙方分配權益時,發現日勝生分得1,532戶,市府卻僅分得668戶,僅獲得30%的權益分配,因此在當時被質疑圖利建商,不當徵收。
2012年美河市完工後,監察院(連結)認定北市府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物成本,棄守權益達100億元,有圖利廠商之嫌,通過糾正,並彈劾北市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處長高嘉濃,之後移送檢調調查。2014年4月24日,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定,前高嘉濃、與捷運局聯合開發處課長王銘藏,以偽造鑑價報告,涉嫌圖利日勝生。
同年,法院依圖利罪與偽造文書罪,判高、王各徒刑10年、4年;2017年,法院更審,將圖利罪撤銷,改僅判行使偽造文書罪判高有期徒刑4年,王銘藏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百萬元。
而捷運局以權益分配不公,向日勝生求償,仲裁庭做出判決,將權益分配由30.75%提高至45.4469%,讓北市府成功向日勝生討回33億5千88萬3633元。
而在1991年徵收當時,土地價格一坪僅7萬8千元,蓋成美河市後,漲到1坪220萬,也讓被徵地的居民認為不公,認為當初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蓋捷運,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因此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還地,2013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地主敗訴,地主聲請釋憲。
2016年9月25號,大法官首先以〈釋字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允許徵收分捷運建設必要的「毗鄰地區」,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即日起宣告失效,同年12月30日,大法官再做出〈釋字743號〉解釋,認為基於公共利益徵收人民土地,再移轉給他人,應該有明確法律規範。
2018年,2月27號,交通部因應〈釋字732號〉與〈釋字743號〉解釋,預告修法(參考),其中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劃定「捷運開發區」,把捷運系統的路線、廠、站(刪除原條文可無限擴張的「毗鄰地區」)納入,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協議價購的優惠辦法,協議價購不成後,才能報請徵收,目前草案還在行政院。
而2018年6月1號,新北市捷運局提前先依據草案訂定了《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明訂「捷運開發區」協議價購的優惠。地主可以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款」,等到開發完成後,市府再拿市有的不動產來「抵付」;而已經領取了「協議價購款」的地主,也可以優先承租、承購開發好了的市有不動產。
最後更新:2018/8/2(侯百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