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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法下的勞檢

根據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勞動法令的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此處提及的勞動法規,主要是指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等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設在北中南各設置一勞動檢查機構,亦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目前除中央設置的勞檢處外,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等直轄市設有勞檢處。另外,台灣各地科技部所轄的科學園區,以及經濟部所轄的加工出口區(包括麥寮六輕),勞動部或所在地縣市政府都無法進入勞檢,而是由科技部與經濟部的管理單位負責勞檢。
 
實際執行勞檢的,是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的勞動檢查員;也可以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的代行檢查機構之下的代行檢查員。這類代行人員多來自學術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其他行政機關。
 
檢查員可以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在勞檢範圍內,他們得以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亦可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對於這些要求,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考量到勞檢員可隨時任意發動進入私人企業場域進行檢查的特別行政權,我國勞動檢查權比照類似司法權的中央政府權力集中模式,除了中央外,僅直轄市擁有自己的勞檢機關。這也是第81號國際勞工公約第四條的精神:「在不牴觸本國行政慣例之情形下,勞動檢查工作應由中央機關監督管理之。」
 
不過這樣的機制也在2010五都升格後面臨挑戰。除新升格的台南市尚未成立勞檢機關外,勞動部則有所保留地「部分」授權給新北市與台中市。新北市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的轄區內廠商進行勞動檢查。然而北高兩市除兩個法令範圍外,還能查雇主雇用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台中市則授權範圍更小,只能針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廠商進行勞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