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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約聘僱人員的勞動處境

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因受雇於政府,薪資來自於每年編列的人事預算費,加上官方認為其與僱用單位間,屬公法關係,卻又不屬於正式的公務人員。在法律界定困難,處在尷尬位置之下,約聘僱人員既不在規範私法的《勞基法》範圍內,不被視為一般勞工,又無法納入公務員保障體系。

在不適用《勞基法》的狀況下,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一樣,其工資、工時、假期…等基本勞動條件與權益救濟,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不過規定模糊、法制化程度低,不同機關間差異大,也缺乏勞動部、勞工局及勞檢體系的監察;約聘僱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沒有讓人稱羨的公教退休金,卻因被排除《勞基法》保障外,也沒有勞工退休金、一旦被解雇,也拿不到「資遣費」;雇主也不需按照《勞基法 》第16條 ,預告解雇,或給付預告期工資。

同樣,約聘僱人員也不被認定適用《工會法》,沒有組織工會的權利。根據2006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委會發出的〈勞資1字第0950022275號函〉,面對高雄市國稅局約聘雇員工組成的工會,勞委會認為,「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雇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條文規定自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即清楚表示了中央的否決意思。

最後,在勞動契約上,約聘僱人員為定期契約工,常見為一年一聘,工作狀態不穩定,容易被任意解雇、替代;此外,若干地方政府設有考核規定,若考績不佳,便可合法不予續聘,而更嚴重的問題,可能還是,因為約聘僱的任免,存在著任意性,而成為政治人物酬庸、籠絡的籌碼,使得工作狀態更為不穩定。

綜合以上,在缺乏退休保障、雇主解雇不需成本、團結權受到限制、勞動契約不穩定的狀況下,約聘僱人員所面臨的處境,頗為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