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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長照機構是什麼?現行法規如何限制?如何使它「自然凋零」?

 

1980年代前,對年長、失能者的長期照顧工作主要集中在大型醫院。80年代左右,許多在醫院擔任看護工的照顧員,受到家屬委託,開始在醫院外圍接收個案, 經營起地下養護站。當時,並沒有法律管制,但隨著地下養護站的蓬勃興盛,政府決定針對長照機構進行法制化管控。

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要求機構需由「財團法人」登記立案,但許多小型的地下養護站無法符合1千萬財產額的需求,業者遂與政府展開一波協商,最後做出「三不政策」的共識。

即在《老福法》36條「不可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的條件下,允許49床以下的小型機構向社會局以個人職業的名目立案,而49床以上則需以財團法人的形式營運,形成現今49床以下「私立小型機構」與49床以上「財團法人大型機構」的分類別。

2007年,《老福法》再次修法,針對長照機構管制趨嚴,以小型機構來說,《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要求每16床設立3個小便斗及2個女廁、隔間需與天花板密合、平均每位收容者要有10平分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大型機構為16平方公尺)、護理師、社工、照顧服務員等人力需與收容人數比例有一定比例;此外,《老福法施行細則》也要求機構需符合建築法規,並應具無障礙電梯、樓梯、廁所、斜坡道。

2015年《長照服務法》通過,對小型機構進一步限縮。根據《長照服務法》第22條,提供住宿的機構需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成立,而附則的第62條中雖有不溯及既往原則,小型機構可選擇於5年內改以法人立案,也可選擇繼續經營,但負責人或長照機構卻不可進行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意思也就是說,小型機構勢必將走向「自然凋零」。

2016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打算修法,允許現有小型機構繼續營運,不用改成法人,但仍禁止自由轉讓等限制。

最後更新: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