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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終處置場址,低階核廢料怎麼辦?

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因為地方政府不願配合公投卡住;如果2016年台電仍未能選定場址,經濟部可每年開罰1,500萬至5,000萬元,在此壓力下,台電2014年所提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 》中,研擬了「替代方案」與「應變方案」。

2000年,台電與中國「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意向書,「替代方案」允許台電將低階廢棄物交易至中國處置。考量到政治敏感性、國際上仍無此先例,此「替代方案」有其困難,但仍為無法完成選址情形下的選項之一。

至於「應變方案」,簡言之就是「暫存」的再延續,好換取半衰期下降、新科技出現。「應變方案」分為「暫存於核電廠」與「集中式貯存設施」兩種,「暫存於核電廠」指核一、二、三廠內的低階核廢貯存場,可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8條,將貯存場延壽至60至100年,繼續存放核廢料;「集中式貯存設施規劃」亦非為最終處置場址,其將桶裝廢棄物送至工廠壓縮成餅狀後放入鐵桶內,灌入混凝土及封蓋,直接存放於工廠內。

若2016年台電仍未能獲得最終處置場址,可經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啟動「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其中「核一、二廠恐成集中式貯存設施場址」,即屬之(相關報導)。但原能會2015年3月12日回應表示,「集中式貯存設施」之替代、應變方案尚未啟動,故所核一、二廠所在北海岸恐成集中貯存設施場址一事,純為外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