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國發會曾在2022年底,提出24%±1的2030年減碳目標,但遭外界質疑目標過低,無法達到《巴黎協定》的控制升溫目標。農民、漁民、原住民、兒童、民間團體等13人,委託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今天(1/30)向憲法法庭提起台灣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主張《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環境部未依實際的危機訂定減碳目標,危害《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諸項基本權。訴訟代理人律師黃馨雯表示,不該讓這一代人的卸責,危害到下一代。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環境部應於2024年1月1日前訂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26到2030)。環境部至今尚未提出管制目標,外界認為,環境部未來極可能採用國發會先前提出的24%±1作為2030年減碳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在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具體的目標:將全球氣溫升幅,定在較工業革命前,不超過2度C,最好限制在1.5度C之內。之後,例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等,也依據不同的升溫目標,估算出人類「還能排放多少溫室氣體」,這個概念被稱為「剩餘碳預算」。
黃馨雯表示,如果環境部未來訂定2030年的管制目標,就是國發會提出的24%±1,依據民間團體估算,將會在2030年前耗盡「升溫1.5度C」和「1.7度C」情境下所有台灣的碳預算,也會耗掉71%到83%「升溫2度C」情境下的碳預算。簡而言之,「2030年減碳24%±1」無法盡到《巴黎協定》的責任。
對於這次的憲法訴訟,黃馨雯表示,鑑於國際上對於氣候變遷的危害、及對應的減碳目標,已經有很多研究,立法機關在制定修定《氣候法》時,就應該直接將減碳目標定在法律內;最起碼,法律內也該明定制定減碳目標時應考量的基本標準,而不是像現在的《氣候法》,完全授權給環境部制定。現在環境部的做法,不像是從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角度出發,更像是先看看各個部門單位說他們可以減多少、環境部就把目標定在那裡。
黃馨雯表示,氣候變遷將危害人民的生命權、生存權、健康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七項基本權。聲請人中的后里農民陳欽全、雲林漁民李平順表示,台灣的農、漁業已經受到氣候變遷很大的衝擊。好茶部落族人李金龍則指出,部落在極端氣候下受到的滅村遷村危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