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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是什麼?

《人團法》原名《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不管社會團體(各式協會等)、政黨或職業團體(例如會計師公會)皆歸《非常時期人團法》規範,1942年制定後,配合1949年政府頒佈的戒嚴令、戒嚴相關法規,控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隨著台灣民主運動發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於1989年先修正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與1987年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1988年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合稱延續戒嚴體制的「國安三法」。之後,《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又於1992年正式修正為《人民團體法》。

雖從「非常時期」、「動員戡亂」時期法律修正為一般法律,但人團法中許多條例仍遭批評帶有威權時期的壓迫、威嚇,箝制人民結社自由,例如人民成立團體仍採「許可制」,而非「報備制」,近年仍有團體因名稱太具批判性而受刁難,其他如頻率、出席人數、向政府報備程序等,皆有諸多嚴格規範,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權。

民進黨政府去年(2016)上台後,決定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政黨法草案去年送入立院,遭國民黨杯葛,尚未排審,《職業團體法》內政部仍在研議中。《社會團體法》的部份,內政部表示將從《人團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對設立門檻、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也不再作過多限制,預計草案完成後,下個會期送立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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