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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

by:孫窮理

前篇:〈Stewart法官的焦慮

Potter Stewart法官逝於1985年,在以「第四權」制衡體制弊病的思考之後,他來不及看到,他所屬的美國司法系統成為資訊自由的障礙。

這個故事,當然也與網際網路有關,1981年,也是某種「新科技」,引起了「通路」與「內容生產」資本之間的矛盾,文化工業卯上發明錄影帶的Sony公司,認為這個玩意兒,可以從電視頻道上複製他們的節目,造成「侵權」的威脅,一狀告上法院,美國法院以此種複製屬於「合理使用」,判決Sony公司勝訴,「流通」資本佔了上風,但是,接著來到的時代,經營通路的資本,隨著網路時代的到來,變得越來越強大。

1990年代,隨著各種點對點(p2p)傳播技術的普及,音樂、影片在網路上快速地散佈,面對新的挑戰,文化工業繼續採取一波波司法的攻勢,1999年,在「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在對當時重要的p2p業者Napster的訴訟中,獲得關鍵的勝利,之後,內容生產者一路勝利,漸漸取得通路的主導權。

美國國內的訴訟,與這個帝國主義國家的全球戰略,息息相關。隨著產業練的全球佈局,為了防止利潤流向代工國家,有效掌握著作、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1990年代「智慧財產權」張揚於全球,1994年,WTO的前身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確定了與WTO同時誕生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接著在這個規則之外,美國藉「市場在美」的優勢以國內法《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的「301條款」,殺氣騰騰地迫使代工國家就範。

在維護智財利益上,美國的司法系統扮演著急先鋒的角色,2013年,資訊自由的鬥士Aaron Swartz以入侵美國學術資料庫JSTOR的方式,表達抗議,遭到司法系統的追殺,在連JSTOR本身都沒有那麼積極的情形下,起訴Swartz的麻州檢察長Carmen Ortiz嚴厲指責:「偷就是偷,不管你用的是電腦指令或者鐵鍬,也不管你偷走的是文件、資料或者米金,不管你拿你偷了的東西去送人,或者賣掉,對『受害者』來說,有害就是有害」。

偷?「無體財產」被當作財產的歷史不過百年,知識是流通或者封閉更有利於公眾的爭論從沒有停止,但是在跨國資本的利益下,它必須毫無疑問,並罩上至高的道德色彩。

在肅殺的氣氛下,Aaron Swartz自殺了,他是「白色恐怖」的受害者。

在訊息傳播的領域裡,網際網路是一個「新大陸」,各種圈地、掠奪在那上面發生,但更重要的,這塊「新大陸」對於所有的傳統領域來說,不是一塊「異域」,反而像一個從天而降的新世界,把所有傳統的傳播管道吸納進去,通路的優勢,還是壓倒了內容,「竊鉤者盜、竊國者侯」,一樣是偷,你偷得夠多、偷的對象正確了,就不是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