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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通訊】2015/03/02 Stewart法官的焦慮

by:孫窮理

今年(2015)一開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宣佈將在群眾運動現場設立「新聞採訪區」,引起一片嘩然。而從去年318佔領行動後,跟市警局協調、推動此政策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也成為眾矢之的。新上任的台北市長柯文哲見苗頭不對,稱此為「很笨的政策」,緊急喊卡,一度改成要記者穿背心以供辨識,不過,反對的聲音還是存在,目前為止,未聞市府有再對「採訪區」或「背心」之事有任何進度。

無論是「採訪區」或「背心」,都是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不過這個爭議,卻拉出一條重要的軸線:「新聞自由」是什麼?它屬於什麼人?

不同於過去一切傳播媒介,網際網路具有兩個重要特色:一是它將一切的傳播方式收納進來,使得所有媒體都成為「網路媒體」,漸漸放棄其固有通路,而以網際網路為其主要的傳播管道;二是,網際網路近用門檻低,人人皆有機會掌握,成為內容生產與傳播者。這兩個特色,大幅度拉近了「媒體」與「一般人」的距離。為媒體機構工作的記者頭上的桂冠因此被摘了下來。

2011年,〈釋字689〉號解釋,在「理由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反映了網際網路時代,「媒體」概念的重大轉變,「新聞自由」屬於「一般人」,使得它由以國家權力為來源及對象的「第四權」,向《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靠攏。

197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Potter Stewart在其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重要詮釋的演說〈Or of the press〉中,定義組織化的媒體(organized press)擁有「權利及特權或責任(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在當時「水門案」的氣氛下,Stewart主張在既有的國家三權之外,另設監督機制,40年來,「第四權」並未真正實現,而Stewart所說的「權利、義務」也沒有反映在商業媒體的身上,反而是「特權」的色彩,助長了媒體與一般人的權力落差、加深了其與政商集團的關係。

若不是「第四權」本已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而崩解,大法官也不可能憑借一紙解釋,而收回記者的特權,但特權被收回這件事,當然會引起從中獲益者的危機感,尤其是給出特權,以交換資訊壟斷利益的國家機器。抗議現場是「一般人」與「特權授受者」肉身衝撞的場域,而標示採訪者這件事,出自一個謊言:因為「警察分不出抗議者與採訪者」,所以採訪的記者被打了,要想辦法讓警察分得清楚。

事實是,去年一年,在街頭,警察不是因為分不清,而是剛好就是分得清抗議者與採訪者,而專對採訪者動手,在驅散之前,就先把所有的監督、紀錄設備全部強行移除,讓他們可以恣意地執法於暗處,這個謊言,在掩蓋驅趕、毆打採訪者的行為,而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忙了大半年,賠上新聞自由,去跟警察一起編織謊言的記協。「採訪區」免除了在抗爭現場,警察從在場者具體行為,進行(合比例性)判斷,是否可以實施強制行為的義務,也交出了近身紀錄,與抗議者受到人道對待的權利。

無論記協如何強調他們支持非職業記者(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反對由警察來做身份的認證,都無法處理這條「身份」的界線存在,賦予警察在界線內,進行特權交換,在界線之外恣意行事的機會。從傳統具專屬性的「第四權」的概念解放出來,「採訪」就如同《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一樣,是屬於一般人的基本人權、是言論自由不可分的一個環節。

懾於政權的無孔不入,而將資訊揭露,寄望於體制外的權力機制。在Stewart所處的1970年代,還看不到今天隨網路發達,帶來資訊解放的可能性,Stewart也無法想像,他所倡議的這個「權利、義務與特權」的第四權系統,已經成為必須被揚棄的資訊障礙。一般人得以親臨接近抗爭現場,對國家暴力解碼,是我們的這個時代,可以給Stewart的一種回應:你的擔憂,交給所有的人來解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