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在工時、休假等工時的規定,以「彈性化」之名,行廢除勞動基準保障之實,對此,我們曾嚴加批判,今後也會持續這些工作。
修法後,經過幾次編採會議的討論,《焦點事件》團隊決定制定下列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則,從今天(2/1)起。,確實執行,並公告週知,我們相信,透過自身的實踐,是對勞動基準沉淪,最直接、有力的批判。
我們同時作為「媒體業」與「非營利組織」成員,深知這兩個行業,經常在勞動者自身工作動力的驅動下,形成不計勞動待遇與條件的自願工作,嚴重地與《勞基法》,更遑論我們心中理想的勞動基準脫節,甚至造成「工作」與「生活」無法切割的現象。
為了改變這種現象,並且踐行勞動基準本有的樣貌,我們制定了以下的規則。
我們認為,「每日工作8小時」、「7天休1天的節奏」以及「每年一段時間的年假」,是重要的原則,不是不能有彈性;但是「彈性」的成本,不能由勞動者承擔,改變正常工作節奏,就必須有相對應的「補休」與「補償」;而「補休」又應優先於「補償(加班費、假日工資)」。
舉例而言,在「休息日」出勤,我們在7天內給予1天補休,以儘可能維持其「週休」的性質,但無論如何,這樣做,已經破壞了「7天」的節奏,因此,休息日出勤除了「補休」之外,另外發給1日工資,作為「補償」。
這個邏輯絕不同於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拉高休息日工資,鼓勵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作法;到了2018年修法,已經破壞休息日完整假日的「做1給4」、「做5給8」,被修正成更荒謬的「核實計算」,將休息日再變為「零碎工時」。
我們認為勞動部〈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設定「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明確「假日」以「日」為單位的原則不但不可廢,而且應該入法,因此在我們自己的規則中,加入「休息日出勤,工作時間雖未滿8小時,以1日計」條文。
在上述前提下,我們現階段接受「一例一休」作為我們的內部規則,而未採取「兩例」。
此外,在這個規則裡,更將「年假」、「週休」的層次明確區分開來,「年假」可提供長時間的假期,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積假」,而「週休」的重點,則在「7天節奏」(它不是可以「積」的假),我們反對新《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將休息日納入,讓「休息日」變成可以彈性挪移的「無限期(或勞動部設定的一年)變形工時」(參見這篇)。
對2018年修法內容,我們的處理情形如下:
- 七休一調整(第36條):在「例假」上,即便如「出國採訪」等特殊狀況,我們仍採取「就地休假」與「補償」原則,不會採取「7休1」調整,而且1月31日,勞動部預告的「指定行業」也不包括「媒體業」與「非營利組織」,未在指定「行業」與「特殊狀況」的「7休1調整」,即屬違法,我們也反對未來將「媒體業」與「非營利組織」納入「7休1調整」的指定行業。
- 每月加班工時上限調整(第32條):不適用,我們仍維持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
- 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第24條):不適用。
- 特休假遞延(第38條):不適用。
- 輪班間隔調為8小時(第34條):雖然我們的工作性質不屬「輪班制」,但我們認為「11小時」間隔也應該適用到像我們每日上班時間不固定的工作者(晚上跑線到12點,在第二天上午11點之前不出勤),因此特別將此列入工作規則。
- 加班費及休息日工資換補休(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列入「3個月」結算期;休息日出勤換補休為「7日內補休」及加發「1日工資」。
以下為2018年1月31日編採會議通過之工作規則及說明:
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自行提報超時時間,至編採會議通過。
加班費每月結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標準(前2小時1⅓、之後1⅔)計算。
每日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加班時數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計算補休者,補休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標準計算,未於6個月內完成補休者,仍折算為加班費。
每日工作結束至次日工作開始,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說明】
- 新《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規定,該條文補休時數沒有依照《勞基法》第24條標準計算,在「加班費」與「補休」間標準不一,我們自己修正回來;不過,第32條之1最嚴重的問題,是沒有訂定「結算期間」(參考),勞動部打算以「年度」為結算期,我們認為這個規定,還算合理,不過以行政命令規範,已經違背母法(參考),未來恐引起爭議;我們自己,則在考慮「原則上不鼓勵加班」的情況下,設定1個月的結算期,以避免用加班換「積假」的狀況發生。
- 就我們的工作性質而言,其實並非《勞基法》第34條「輪班制」的工作,不過在特殊時候(如一個延續12小時,甚至數日以上的場子),也有可能出現輪班的情形,不過不管是否「輪班」,班與班間的間隔11小時,是合理的規定,因此在這裡加入。
- 也在這裡提醒,新《勞基法》第32條還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目前適用行業都還沒有公告(新法也還未實施),現在偷跑,或者以後想混水摸魚(沒有被公告、非輪班制)的行業,也要多注意了;不過即便未來媒體業被公告可以變更輪班休息時間,我們在這裡育先聲明:新《勞基法》第32條「每月加班工時上限調整」不適用。
- 每週編採會議,本來已經有發給每人每個月2,500元的「津貼」,但這與編採會議當天,因為開會造成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情形不相矛盾,這種情況下,含會議時間超時部份,仍可報加班費。
週休
每7日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其中二例假間間隔為6日。
休息日出勤,除本薪外,加發1日工資,並於7日內補休1日。
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數,記入該月加班時數。
休息日出勤,工作時間雖未滿8小時,以1日計。
例假及休息日如遇出國等特殊情形,仍應就地休息,並加給1日工資。
【說明】
- 需注意新法第36條「七休一調整」還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以及「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兩個要件,未符合這兩個要件的,「七休一」是不能變動的,不過大家都只注意到「七休一可以調整了」,造成許多偷跑、亂跑的狀況,這使得「七休一調整」造成遠比修法內容更大的傷害。
- 勞動部曾經提出「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四個指定的原則,不過這些原則既未入法,甚至在《施行細則》草案裡,也未訂定,未來會如何指定也不可知,而目前裁量標準見〈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在新法通過前,這是脫法的解釋);未來媒體業在上述幾個「特殊性」符合的狀況下,可能被納入指定;不過我們在此預先宣告:新法第36條「七休一調整」,我們不適用,例假一定要休。
- 不可否認,「7休1」的規定,對於我們的工作性質而言,是影響最大的,但是這究竟是「勞動基準」的不合理,或者這個工作性質本身的不合理,還需要仔細辯論。堅持「例假日不出勤」原則,會產生幾個重要的影響:一,在週六日活動的採訪(特別是遊行、座談等),會有很多不能夠進行,二,有一些受訪者可能難以約到,三,在出國,或者一段時間無法離開的場所採訪,如何休假,也成為問題。
- 週六、日的採訪,工作上沒有「特定性(非某個人去跑不可)」這樣的問題,排不出班,就是因為人力不足,在現實條件下的妥協,解決之道,唯有補充人力,排出可以在週六、日採訪的班,或者增聘專門在週六、日採訪的人力。至於類似約訪,這種有「特定性」的工作,只能盡量跟受訪者溝通,說明我們的工作規則,如果真的不行,只能放棄約訪。
- 勞動部〈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設定「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將假日出勤部論工時長短,一律視為「1日」,我們認為這是極重要的原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休息日」卻沒有做此設定,而採取「做1給4、做5給8」這種不合理的計算方式,到了2018年新修《勞基法》時,自然滑坡成「核實計算」(第24條),這是民進黨棄守「假日原則」,導致在「一例一休」徹底破產的象徵,我們認為,「假日原則」非但不能棄守,而且應該明確入法,因此,我們自己的「休息日」工資當然要以「日」為計算單位。
- 「7休1」的重點在7天的「節奏」。因此新《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在民進黨團藉「蔣萬安版」(參考)偷渡時,將「休息日」也列入可以換補休的範圍,這一點本身並沒有不合理之處,問題仍在「補休期限」,以休息日「週休」的性質來看,我們認為休息日補休的期限,只能是7天,因此,無論將來勞動部《施行細則》(目前的草案)如何訂定,我們設定的「補休期限」就是7天。
- 同時,「休息日」的重點在「休息」,不在「休息日工資」,所以我們規定方式的核心,在「7天內補休」,但因為休息日當天出勤,所以再加上1日工資的「補償」。
- 關於出國採訪等「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參見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的工作,當然也有「人力不足」這樣的問題,在人力無法補充的情況下,只能選擇「縮減工作」,而例假和休息日,人在「特殊地點(如出國)」,仍然沒有辦法得到正常的休息,因此只能採取「補償原則」,在有休息的情況,仍加給1日工資,例假還是不能工作,休息日如果工作,則要再加給1日工資,同時7天內埔休。
- 今年,在「帶路博奕2018」計畫下,我們勢必有不少出國採訪的行程,不可否認,出國還要維持「週休二日」的運作,是不是能貫徹,是個考驗,這還需要出國採訪者與協力工作者、受訪者充分溝通;這個部份,在執行出國計畫時,必須當作重要原則,並且從實際執行經驗中,確實檢討。
- 過去經常在週六、日安排座談會等活動,今後在活動安排上,需要在時間安排或人力調度上做調整,不可影響「例假」,也需注意「休息日」出勤的規定。
- 以上是我們對「一例一休」所作的調整:在儘可能不破壞「7天節奏」的前提下,把「休息日」的重點導回「假日」,而非「休息日工資(加班)」;而上述原則,也是我們現階段還接受「一例一休(而非兩例)」的前提。
年假
每一全職工作人員之年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為30日,兼職人員年假依比例給予。
年假之排休需於休假前7日內提出。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年假日數,每1日發給1日工資。
【說明】
- 《焦點事件》自從開始發薪時,就採取「年假30天」的規則,勞動部1998年曾經做出「國定假日挪移」函示2237-001,若就「國定假日」屬於「年假」的性質而言,尚屬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是配合「84工時」後,挪移產生的怪象,請參閱這篇文章),因此,我們將「國定假日(休假)」與「特別休假(特休)」視為相同,一律給予全職工作者一年30天的「年假」(當然國定假日要休排假就好了);非全職工作者,如每週認一天工作的人,一年有6天「年假」,這些年假也就是「不須工作但有薪水」的日子。
- 「年假」的預設,為以年為單位,設定一段期間休息的時間,若以砍假7天前,19天國定假日計算,等於不計年資每人有11天「特休」(砍假7天後,成為12天國定假日,也就是不計年資,每人有18天「特休」),參考各國立法例(請參見這一篇報導),我們認為,「特休假」與「年資」掛勾的規定不合理(《焦點事件》成立3年,每一個人的年資都短),因此,使用這種計算方式。
- 新法第38條「特休假遞延」不適用。
以上規則,方方面面皆「優於《勞基法》規範」,不過這一點無須特別強調,特別是2018年修法後,所謂《勞基法》規範早已深深沉淪到應有的「勞動基準」之下。
《焦點事件》是一個很小的非營利媒體,在2016年3月,募款達到一定標準後,我們開始對邊採人員以全薪(孫窮理:42,000元/月、其餘35,000元/月)的7成發薪,從今年起,現有編採人員4名、行政人員1名,皆成為「全職工作者」(含津貼薪資:孫窮理為32,400元/月,梁家瑋、林靖豪、侯百千為27,500元/月,行政陳玥靜為28,000元/月),相較於(媒體)業界,這個薪水是微薄的,不過,在「勞動基準」上,則絕不能有所退讓。
不可否認,我們從「義工」的工作型態走過來,過去有著一 些較隨意的工作習性,但隨著工作型態的改變,我們希望從工作規則的逐漸完備,明確權利義務,造就一個更有紀律的工作環境,以上關於工時規範的制定,也意味著未來工作的調整,也將依循我們認為的重要原則:符合「勞動基準」前提下,排不出的工作,就要調整,而不是讓勞動者來承擔。將來,若在我們好像應該出現的地方,看不到我們的蹤影,也希望大家見諒。
更重要的,是在我們踐行我們自己制定的工時勞動規則之後,我們也才可以明確我們在哪些工作項目上,缺少哪些人力,在資源足夠時,具體評估需要增補的人力空缺;相信這樣的調整,只會讓我們的工作更上軌道。
在此制定、公佈我們自己關於「工時」的工作規則,這是一種以自我實踐,對2018《勞基法》修法的最具體批判,我們認為勞動條件具有社會性,在作到徹底的財務透明化之餘,勞動條件的透明化,接受檢視,也是重要的一步,而我們深知,在我們所處的「媒體業」與「非營利組織」,還充斥者各種無視勞動基準的現象,我們也願意在此踏出重要的一步;呼籲我們的同業們,正視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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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焦點事件》團隊全體
重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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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87年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要旨: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