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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住崩落的光電 環團籲立法訂禁建區及加嚴環評

資料來源
https://sites.google.com/wildatheart.org.tw/sunenergy/%E9%A6%96%E9%A0%81?authuser=0

【聯合聲明】接住崩落的光電 環團籲立法訂禁建區及加嚴環評

我們支持合理選址的光電發展,但近年大量光電場興建於山坡地、森林、國家公園鄰近海岸、水庫、溼地、農地、保育類動物棲地等敏感區域,且通常涉及地目變更為特定事業用地,永久改變土地使用模式,引起民意對環境破壞的反彈聲浪。

種種衝突顯示光電發展在法規上「缺乏禁限建區域」、「環評條件過於寬鬆」,多年來都未針對環境敏感地區「加強規範禁止興建區域與環評標準」。使光電的社會印象從過去環保的綠電,因選址不當、破壞環境、影響生態和在地居民,而逐漸成為不被大眾接受的鄰避設施,不利環境保育與光電發展。

故我們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於年底前盡速完成光電禁建範圍與環評相關法規的修正補強,並呼籲應將綠能發展重點著重於屋頂光電與儲能系統,同時啟動政策環評盤點光電與環境衝突問題,以推動良善合理的光電穩健發展。

針對「屋頂型」、「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限小型自用」 以外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1.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禁建,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環評:

環境敏感地區(包含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法定文化資產保護區域等⋯⋯),為環評中之重要檢視項目,光電設置應無條件納入環評(排除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其他類)。而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因影響重大,於環評中往往不會容許開發,也將引發社會激烈反彈,故應直接劃為禁建區域,節省社會成本。

2.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禁建,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環評:

光電板明顯影響觀光景觀、破壞生態,目前國家公園可於環評審查通過後興建,而風景特定區、國家自然公園免環評,上述區域皆應劃為禁建區域(氣象站、屋頂型、小型自用等除外)。 而依《發展觀光條例》訂定之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依現行法規免環評,也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3.山坡地應無條件納入環評,且三級坡、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禁建:

過往已有高雄大樹、馬頭山、屏東石頭營山坡光電危及居民安全、屏東車城和墾丁南灣光電,導致景觀與海域被破壞、苗栗淺山光電破壞石虎棲地等案例。依現行法規,山坡地光電達 15 公頃以上才需環評,對比衝擊較小之露營區、牧場等開發行為達 1 公頃以上就需環評,因此光電應無條件納入環評為佳。而三級坡坡度陡,較容易水土流失,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通常禁止伐木、開墾等,故皆應劃為禁建區域。

4.水庫禁建,水面光電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台灣作為多颱風、多天災之國家,需更審慎評估天災風險,如今年嘉義新塭水上光電因颱風造成 4 成以上破損,而日本水庫光電也曾因颱風引起光電火災。不論燃燒汙染、曝曬導致塑膠粉化之汙染風險,或是破損光電沉入水下後難以打撈清除之廢棄物清理問題,都彰顯水面型光電應無條件納入環評。而水庫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作為民生飲用與灌溉用水,更應全面劃為禁建區域。基於工業水庫可能轉作民生水庫(如澄清湖),故工業用水庫也不應開放。

5.潮間帶禁建,海岸地區擴大納入環評:

潮間帶保護海岸線、也是海洋生物重要棲地,能過濾污染物、調節水質,加上颱風、鹽水等因素,故應禁止光電設置,劃為禁建區域。另外今年也發生屏東海上光電因颱風毀損之案例,因此海洋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沿海保護區、海岸地區等海域,也應無條件納入環評,以保護國土與沿岸景觀生態。

6.光電造成森林流失,保安林、都計保護區等應無條件納入環評

近年來無論是花蓮 1700 公頃鳳林毀林種電,或屏東萬巒 200 公頃毀林種電,都引起強烈社會反彈,眾多環評資料也顯示造林地是多種保育類動物棲地。而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依現行法規只需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可免環評。但能源主管機關只在意發電量,實際等同毀林種電免環評,故應刪除此例外條款。針對保安林與都市計畫保護區,應比照風力發電設置在保安林環評之規定,將光電設置無條件納入環評。

7.一般農業區 2 公頃以上應環評(地目不變更者有條件除外):

目前除特定農業區需環評外,一般農業區無需環評,但一般農業區與特定農業區分類差異不明,亦有一般農業區之農地產值,高於特定農業區之現象,而政府過去常以一般農業區不適農耕為由,將適合耕種、高地力之土地畫給光電廠使用,導致農民抗議,應透過環評加強把關。且台灣糧食自給率僅 3 成,農地農用攸關國家安全,故光電設置於一般農業區達 2公頃以上時應納入環評。

8.應立法避免土地分割規避環評:

為避免透過土地分割規避環評,例如在山坡地間隔距離上,現行法規僅20公尺內需合併計算面積,容易規避環評。故在同地號、連續地號、相隔水圳馬路等、距離500 公尺內之開發,應以累計面積計算。

9.屬試驗性計畫之光電設施,二公頃以上應環評:

試驗性計畫依現行法規免環評,但如今年屏東海上光電因颱風毀損之爭議,皆應於開發前透過環評加強把關,未來相關試驗性計劃,也應有條件納入環評。

10.十公頃以上光電應無條件環評:

現行法規並無要求大面積光電需進行環評,但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勢必對周遭環境造成影響,故應將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無條件納入環評,並同樣應避免透過土地分割規避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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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聯合聲明團體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旗山崙仔頂反光電自救會、雲林口湖反變電站自救會、雲林元長瓦窯反光電自救會、捍衛石頭營聯盟(反光電自救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聯署、高雄市教師會、高雄愛樹人、桃園護樹聯盟、城南老樹巡守隊、筑樹小丘護樹工作室......(持續增列中)